昨天下午,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丁志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人民币,所扣押赃款296.89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丁志贞其人:
丁志贞曾是温州市房管局副局长、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房建办)主任。
2004年初,温州市房建办的3位处长找到丁志贞,以1999年的价格买下3套房子再以现价卖出,以赚取差价。因此,丁得到了16.5万元的好处费。
2004年10月到2006年4月,丁志贞参与到了公房私卖的行列,他与人合伙以2002年的价格卖了9套商品房,并分到了200多万元差价。
据都市快报 作者 钟轩 陶京津 甘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