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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包女"3年刷卡套现2亿元 余杭破获POS机刷卡套现案

  浙江在线杭州5月25日讯(通讯员 胡冰 朱敏娜 见习记者 柳博姗)35岁的萧山人王某,从2008年至今,利用10余部销售终端机(POS)虚构交易、帮“卡奴”养卡,非法套现达2亿多元。今天,她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随身带着POS机走到哪里刷到哪里

  今年4月底,余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临平某小区利用POS机进行银行信用卡非法套现,根据掌握到的线索,经侦大队民警叶永进的等3人负责开展相关调查。

  调查中,一个经常背着包频繁往来各家银行取款、存款的女子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此人姓王,没有固定职业,但是近年来却频繁存、取款,数额之大让人惊讶。

  根据这一情况,办案民警迅速对王某进行深入调查,但是狡猾的王某时隐时现,具体落脚点直到5月初才被发现。

  这个落脚点是间出租屋,为了能够人赃并获,民警在出租房附近蹲点守候了三天,但是狡猾的王某却一直没有出现。

  为了尽快查清真相,5月5日下午,民警以顾客的身份约了王某在临平某装饰公司见面。见面后,王某正从一只红色袋子里取出POS机,并将机子与该公司的一条电话线连上后进行刷卡套现操作。整个过程不到五分钟。

  正当王某准备询问民警有何“生意”可做时,被当场抓获。随身携带的一台POS机和两部手机被当场缴获。随后,民警在王某落脚的租房内缴获了另一台作案使用的POS机、66张信用卡和三本记账本。据王某交代,作案使用的POS机都是租来的。首次作案时她曾经注册过一个空头公司,申请办理了POS机,但因为帮人刷卡套现被银行查获后关停了。为了节约成本,她就寻找租用别人的POS机进行作案。

  王某平时跟“客户”一般都是电话事先说好刷卡套现的金额,然后找个有电话的地方直接将POS机插上,然后刷卡。第二天,她将根据POS刷卡清单提取相应现金,在扣除手续费后,将钱交给“客户”。

  在缴获的账本上,民警发现了许多由王某精心粘贴的商户结算凭条和签购单,初略一算,套现金额高达2亿多元,涉及商户有27家。其中还发现一张租用POS机的协议,租期三个月,租金1万元。

  套现三步能完成 信任客户四张信用卡全给她“养”

  今年35岁的王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脑子却很灵活,此前也做过很多工作,但一直没找到一份好差事。

  2009年8月份,在朋友的“点拨”下,王某从他人处获得了一台POS机,开始从事POS机刷卡套现的犯罪活动。据王某交代,从“客户”刷卡到套出的现金回到“客户”手中,这笔钱主要流转到了三个地方:

  第一步,王某联系相关商家,用“客户”的信用卡在该商家处刷卡消费,钱进入商家账户;

  第二步,王某拿着“客户”签名的购物小票,让相关商家在扣除“好处费”后,将“客户”刷卡消费的钱转入自己的账户;

  第三步,王某到银行取现,在扣除1.5%至2%不等的手续费后,将钱给“客户”。经过这么一圈的周转,卡主人付了一定的手续费,但是套出的现金很快就到手了。

  孙某是王某的顾客之一,在王某的记账本上,孙某的名字出现过多次,2009年春节,孙某通过朋友认识了王某,并将4张信用卡给了王某,套出了2万元,之后这4张卡就一直放在王某这里,由王某代为养卡。在王某的笔记本上,从2009年8月到目前为止,每笔交易的清单都记得一清二楚。

  利用卡奴心理每刷万元可赚一两百元

  据经侦大队民警叶永进介绍,到王某处刷卡的人主要有三类:免交年费的、单纯套现的,第三类就是“卡奴”。

  叶永进说,由于每张信用卡都有还款期限,到期不还款就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为了躲过账单,卡奴们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延缓危机。

  使用过信用卡的人都知道,银行信用卡的提现一般只能提取信用额度的50%,并且还有手续费和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而利用POS机虚拟消费套取现金,可以享受最长56天的免息期并且全额提现,而且手续费也不高。因此,套现就成了“卡奴”的救命稻草。

  王某正是利用了“卡奴”既想套现,又不想留下不良记录的心理特点,专门接了代人养卡的差事,客户只需把信用卡及密码交给王某“代养”,由王某替那些无法及时还款者垫付欠款,然后再用他们的卡套取现金还给自己,从中赚取手续费。

  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还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各地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非法套现者大多打着“理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电子商行”等招牌做套现生意,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为了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我国于2009年12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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