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义乌7月5日讯(记者 蔡方)最近,有媒体刊登《义乌公安局被指暴力逼迁承租方打砸抢如黑社会》的报道,称义乌公安干警采用暴力手段无依据强制搬迁其出租的房屋。今天,浙江义乌市公安局通过浙江在线澄清此事,表示公安局不存在任何暴力逼迁行为,系作为房屋出租方,正当收回已到期出租房屋的合法行动。
义乌市公安局后勤科科长何建新说,1999年,义乌市公安局与义乌市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天龙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义乌市天龙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坐落于义乌市稠州北路8号的交警大楼(花来香国际大都会)租赁给天龙公司使用,租期为10年(2000年5月26日至2010年5月26日),每年租金110万元。
今年5月,合同到期,但是天龙公司不愿交还大楼,并拒不付清拖欠租费。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合同约定,天龙公司应于每年的5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房租,但是该公司从2005年开始就未按时支付。今年,仅支付了10万元房租,现尚拖欠100万元。
不仅如此,由于“花来香”的水、电表与稠城派出所(原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共用,所以“花来香”使用的水、电费都是由公安局先行支付,经计算,天龙公司尚欠水电费近70万元。此外,天龙公司还存在违反租赁协议,擅自将一楼店面房转租给老百姓大药房等6家单位经营。并且公安部门已向承租户证实,天龙公司仅转租,一年获利就高达300多万元。这其中不包括大楼广告位出租收入逾百万元。
“更何况,10年间,义乌租金市场上涨了数倍,对照周边,该大楼的实际租金价在800万元以上,而‘花来香’租金分文未涨,天龙公司获利巨大,所以舍不得退还。”义乌市国资管理公司一位负责人一语道破了其中的玄机。
为了及时收回国有资产,公安局与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琦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和协商,但是对方一直不配合。考虑到租期临近,公安局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向金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0年1月18日在《义乌商报》刊登按期收回花来香房产的“郑重声明”,5月11日、31日又两次与承租户们进行了面对面的告知,分送《限期搬离通知书》。
目前,除天龙公司部分员工还住在大楼内以及老百姓大药房(新门面正在装修)尚未完全搬离外,其余承租户已搬离。
而与此同时,天龙公司也于2010年1月16日,向金华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诉,以原交警大楼不具备经营条件为由,要求公安局赔偿2200万元,并顺延租赁合同至2021年。义乌市公安局一方面积极应诉,另一方面为避免国有资金损失,在承租户一直拖延的情况下,于6月3日对大楼实行限电限水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出租房在合同到期后有权按约定收回房产,诉讼阶段并不影响房产的收回。
针对承租户提出的消防不合格、租金少发票等其他异议,义乌市公安局向媒体提交了一份详尽的情况说明。“事实上,该大楼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同时,天龙公司按经营需要装修后,已于2000年11月通过了消防验收,并办齐经营所需各种证照。”何建新说,而且这10年间,公安局收到的1000万元租金,全部严格按照义乌市政府自1999年实行的“收缴分离,各部门产生的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的要求,全部汇到财政专户,未挪用一分钱。
“我们所说的事实随时可供有关部门查询核实。”何建新表示,如果天龙公司拒不退还出租房的话,公安部门将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6月28日,义乌市政府专门召集国资等相关部门召开了处置工作会议。
7月1日,金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书(金仲义字第003号)裁决,支持义乌市公安局要求天龙公司支付2009年5月26日至2010年5月26日止房屋租金100万元,及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比例支付该笔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188100元的仲裁请求,并要求在裁决生效为止10日内支付;驳回天龙公司要求义乌市公安局支付100万元人民币、《房屋租赁合同》顺延履行至2021年5月21日的仲裁要求。裁决书还明确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