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15日讯(通讯员 王炳炯 张露 记者 梁国瑞)伪造假的高速公路通行证4000张,违法销售,让贪小便宜的车主逃避高速公路过路费……嘉兴海宁市公安局在沪杭甬高速公路上破获了这起省内首个制造“假通行卡”的团伙,一次性就查获假通行卡280多张,挽回通行费损失近200万元。
近年来,手持一张假冒的高速公路通行证,以逃避高速公路过路费的现象越来越多。以后,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诈骗!
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司法意见》)正式出台。凡是利用中途换卡、伪造通行凭证、假冒军警车、假冒绿农车等方式偷逃通行费,以及盗窃电缆、变压器等高速公路设施的行为,都将收到严惩。
据了解,偷逃通行费和偷盗公路设施设备的现象在高速公路上普遍存在,因为“作案成本”低、“违法代价”小,以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作案手段有从“小偷小摸”向团体、规模作案发展的趋势。
同样,高速公路沿线设施被偷盗现象也大都属团伙作案,偷盗者装备齐全,里应外合,一般偷盗500米左右的电缆只须几分钟时间。
高速公路管理者对此防不胜防。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的高速公路里程占浙江省高速公路的71%以上,作为一家省级国有企业,备受着“腹背受痛”的尴尬:一方面一些车辆想方设法偷逃通行费,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另一方面,高速公路设施设备屡遭偷盗和破坏,严重威胁车辆通行安全。
此次《司法意见》的出台,正好解决了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过程中的这些问题。
按《司法意见》规定,对伪造、盗窃、买卖或者他人非法提供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采用伪造、变造、盗窃的等其他车辆交费优惠证明;假冒绿色通道免费车辆、隐瞒车辆实际载重影响计重等行为,数额较大的,将以诈骗罪处罚。
对聚众填塞高速公路或聚集车辆强行冲卡,破坏交通秩序的,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论处。对盗窃护栏、配电照明等高速公路交通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