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22日讯(记者 廖小清 实习生 童晶)日前,浙江省物价局联合浙江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民办教育的收费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学生首次办学生证、就餐卡不得收费
记者看到,《办法》对民办学校的范围做了定义:“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除学前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
对于此类民办学校乱收费的情况,该《办法》有了明确的规定:民办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同时,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也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学生没读完书,可按学校时间结算费用
该《办法》还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此次的《办法》将此退款的条例规定的非常细腻,对于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收费期限不满一学期的,按实计算;对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民办高校,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实计算,学年专业学费和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月计算。也就是说,学生就算开始学习某课程,只要是没学完,就不必付全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