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8月31日讯(记者 包勇)政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房、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引导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现场会了解到,全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实施多条腿走路。
单位可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等部门的新规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区内就业人员出租。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同时,还鼓励国有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政府投资新建和各类企业、其他机构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都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同时,还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
租金按年度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在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前提下,合理确定租金标准。
如果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金按廉租住房和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应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但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间,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如果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符合续租条件需续租的,须重新申请并签订合同。
此外,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骗租取消5年内申请资格
如果在申请公共租赁房的时候,发现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虚假方式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发现,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对承租后发生出借、转租、闲置以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的,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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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浙江省正在编制城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根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提供的2009年底城镇家庭住房情况抽样调查初步测算,到2015年全省约需对3.5万户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14万户家庭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18万户家庭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外再完成5万户城市旧住宅区改造,合计共40万户左右,这样,到2015年,浙江省城市住房保障覆盖率将达到20%左右,基本达到国家对沿海发达省份城镇住房保障相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