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大众媒介对一些不文明的社会现象、一些单位或部门做了某项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事情、社会腐败现象等公开披露,让全社会对此进行评论、议论,以引起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有利于矛盾或问题的解决。
于是就有了一种现象。每有党报的舆论监督文章见报,被监督的单位、部门总是很快就能给报社送来一份关于如何重视舆论监督,如何解决问题,以及处理了什么人的报告等,以表示本单位、本部门对舆论监督的重视。
但在这些处理干部的汇报或报告中,经常出现的是最早的责任人并没有得到什么处理,反而是适逢其位的干部被处理,或处分,或免职等。
现有两例。
其一,某县公安局因为与被害人的家人签订了一份6600年才能履行完毕的荒唐协议,被党报进行舆论监督了,于是,刚刚上任仅三个月的公安局长就被免职了,虽然这个荒唐协议是10多年前就签了的,但就因为在这任局长上任的时候被监督了,于是,这任局长自然就要负全责。
其二,某县某乡的砖窑场死灰复燃,上任一年多的乡党委书记一直在努力抓毁地建窑的事情,并且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因为党报披露了这个乡有砖窑场死灰复燃这件事情,这个乡党委书记就被免职了。虽然这个乡砖窑场的死灰复燃是这个乡党委书记的前任或前前任的事情,但因为党报披露这个事情的时候,是现任书记在任,于是,这个书记就首当其冲被追究责任。
其实,在党报进行舆论监督时,这样的事情并不罕见,甚至成了一种“规则”。
但这样的规则其实是某些单位或部门在糊弄舆论监督,是一种形而上学不负责任的“懒政”做法。
当然,如果我们一些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错误,在工作中有违法乱纪行为,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损失,被处分、免职、撤职,甚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
但是,我们进行舆论监督,不仅仅是追究某一个或某几个干部的事情,更不是要追究现在是谁在位,而是要查清楚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哪怕要担责的人已经调走了、提拔了或退休了,该追究的责任也要一追到底。在工程建设中有终身负责制,在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中,更应施行这种终身负责制,把在人民群众当中已经造成的影响挽救回来,把办坏的事情办好,把该办的事情办起来。说白了,就一句话,就是承担起自己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所应该负的责任。
从这个角度出发,一发生舆论监督,就马上处理现在在位的干部,而不考虑追究实际应负责的那些因各种原因离开这个岗位的人的责任,不仅对于处理问题没有好处,反而会弄得人心惶惶,使我们的干部一旦发现工作中有失误,就想方设法哄、瞒、假、骗,一旦离开这个岗位,就没有人追究其责任,不仅不利于舆论监督,更不利于改正工作中的失误,这不仅是党的事业的损失,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损失,同时也是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不负责任。
因此,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应该用实事求是的法则,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谁该负怎样的责任,就负怎样的责任,不管他是调走了、提拔了或是退休了。只有做到了追究责任的实事求是,才能使我们的工作少失误,才能保护我们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做到了这一点,我们进行舆论监督,才有真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