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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社交”应成所有公职人员行为准则

  以权力交换权力、以权力交换资源、以权力交换人情,互通有无、“和气生财”,一些人苦心经营的社会交往,就是权力、利益的交换

  据10月13日新华社等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对检察官职业行为提出统一要求,涉及职业信仰、履职行为、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礼仪、职务外行为等。其中一条成为诸多媒体关注的焦点,即要求检察官“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

  社会交往,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相互往来,进行物质、精神交流的社会活动。而慎重是一种态度,谨慎认真。慎重社交的字样出现在最高检的部门规章中,更多的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职业道德规范。毕竟,检察官与什么人交往、参加哪些社会活动,不是法律可以明确调整和控制的,而是要凭借检察官的自觉和自控。

  尽管《规范》没有明确到底哪些情况对检察官而言,属于慎重社交或者不慎重社交,哪些人是检察官需要慎重接触的,但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现象,人们并不陌生。比如,有的检察官受邀参加具体案件的研讨,个人看法很可能左右公众立场,甚至影响法官的审判;有的检察官“走穴”式地出席商业庆典,拿“出场费”替人剪彩、揭幕,生活圈子里“环绕”着不少商界人士;有的检察官喜欢跟大小官员、律师交朋友,等等。如果能够止于正常的礼节性交往,无可厚非,问题是,一些不恰当的交往活动可能成为贪污腐败,徇私、徇情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引线——时间长了,感情深了,“人情案”、“关系案”难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求检察官慎重社交,其实是在提醒不慎重社交可能带来的危害。

  进而言之,需要慎重社交的其实不止检察官,法官、公安人员同样应该慎重社交,因为他们的职务行为对公众尤其是涉嫌触犯法律的人而言,同样意义重大。再进一步说,所有公职人员都应该慎重社交,因为这关系着公权力能否得到合法、公正、审慎地行使。

  事实上,当下一些公职人员的非慎重社交已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了某些负面影响。最典型的莫过于官商勾结和官官相护,无论是一些矿难、环境污染事故、“豆腐渣工程”,还是征地纠纷、打黑除恶等,官商勾结的魅影时时闪动。官官相护更不必说,近年来不少贪腐案件都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窝案不断,司法不公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现象越来越突出。而尚不构成犯罪的诸如“你的孩子到我手底下上班”、“我的亲戚由你开工资”之类的事情,也是防不胜防。

  以权力交换权力、以权力交换资源、以权力交换人情,互通有无、“和气生财”,一些人苦心经营的社会交往,就是权力、利益的交换——事实证明,无论是公职人员与商人走得太近,还是公职人员之间走得太近,都容易陷入这样的恶性交往定式。

  慎重社交,最高检针对检察官提出的这一要求,值得所有公职人员反思:是否曾因为社交不慎而徇了私、枉了法,收取了本不应得的利益,或者依然陷在其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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