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上9:00,杭州市中院的安检处,数十人熙熙攘攘排着长队,景芳六区保安伤害业主致死案即将开庭,这些人都是被告保安的亲戚和老乡,准备进庭旁听。
开庭前十分钟,法官走到旁听席,亲自整顿法庭秩序:“以中间过道为界,被告人家属坐右边,被害人家属坐左边……被告人家属要克制情绪,被害人家属要冷静……”
9:30,法官走回审判席,一敲法槌,开庭。
法警带上两个男人,分别是:
黄某,1975年生,小学文化,江西人,景芳六区保安。
王某,1970年生,初中文化,江西人,个体驾驶员。
黄是今年5月到景芳小区做保安的,案发那天中午,他和老乡王某、另一个保安张某一起吃午饭,喝了黄酒。
此时,在小区业主郑先生家里,郑先生和朋友也在吃午饭,喝了杨梅烧酒。
下午2:20左右,黄三人饭毕,回到景芳六区南大门,黄去换衣服,王去上厕所,张蹲在地上发晕。这边郑先生也吃完饭,接了个电话后,骑着自行车来到南门。
双方打了个照面……
检察官问:“后来发生了什么事?”
黄说:“他(指郑)问谁是保安,我问他什么事,他说停车费怎么交,我让他去问物业经理,他拦住我,骂我当鬼保安,让我把话说清楚……我看到一辆自行车停在小区门口,挡住车辆出入,就把自行车放到边上,可是他又拉了回来……”
郑先生的朋友后来说,当时郑是想把自行车停在小区门口,保安不让,郑表明了业主身份,保安依然不肯。
黄和郑吵了起来,开始推搡拉扯,这时王上完厕所回来,加入战团。
蹲在地上的张保安目睹了整个过程,他在警方笔录中说,两个人吵架声音很大,郑说了一句“保安就是业主雇的看门狗”,黄当时还光着膀子,听到以后就推了郑一下,两人打了起来,王冲过来帮黄,郑的朋友拉架,被打掉眼镜。
黄昨天在庭上再三强调,是郑先踢了他一脚,他才还手的。
检察官出示尸检报告,经鉴定郑先生是头面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我只打了三拳,肩膀两拳,脸上一拳。”黄咬定。
“我只踢了一脚。”王也咬定。
法官指着尸检报告质问:“死者还有左肋骨骨折,你们怎么解释?”
黄嗫嚅:“踢……踢的吧。”
王小声说:“我踢的是右边。”
黄和王都说没看到郑倒地,郑怎么死的,他们不清楚。
检察官当庭播放监控录像。
播放到关键时段,法官喊暂停:“黄××、王××你们看清楚自己的动作。”
郑先生的家属小声数着:“一脚、一拳、又是一脚……”
可惜的是,最后郑倒地的地方被一棵桂花树挡住,监控录像没有拍到。
黄和王的律师都表示,不是自己的当事人打出致命一击,因此只对伤害结果负责,不对死亡结果负责。
检察官出示多位目击证人证言,证明黄和王对郑拳打脚踢,王一脚把郑踢到草地上,郑站起来后,黄又是一脚,这一下郑头部着地,再也没站起来,躺在地上脸色发黑,嘴角出血,黄和王相继离开现场,围观群众打了120。
黄又提出,他离开现场后,打了110报警,有自首情节。
法官查看案卷,发现疑点:“你的手机号码多少?”
“150××××××××。”黄答得很顺溜。
“为什么你对警方说的报警号码是138××××××××?”法官追问。
黄不响了。
检察官认为,黄和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郑妻向两被告人,以及小区的物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索赔80余万元。
法官问,对赔偿有什么意见?
黄想了想说:“数额太高了。”
王在一边点头。
物业公司的律师表示,黄虽然是公司员工,但是事发时不当班,而且和业主发生争执不是职务行为,责任应该由黄自己承担,物业公司不应为他的犯罪行为买单。
黄突然向郑妻跪下,连续磕头:“对不起你们啊。”被法警拉起来。
法官问,有没有财产赔偿?
黄和王都表示没钱,希望家属能帮忙赔一点。
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