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7日讯(记者 童俊 通讯员 彭磊)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让人民调解的法律规范‘升格’成了国家法律,这是对人民调解员的莫大激励,我们工作起来也更有动力了。”宁波北仑区春晓镇的人民调解员裘尧伟这样说。
裘尧伟刚刚当选了第二届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十大影响力人物”。作为全省人民调解员的优秀代表,他对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充满了期待。
12月7日上午,浙江省司法厅召开了我省宣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新闻通报会。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陈志忠解读了《人民调解法》的亮点。
《人民调解法》条款彰显人文关怀
今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进一步明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人民调解法中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以及对于在调解工作中,因公导致伤残,可享受国家救助等彰显人文关怀的条款,也颇受关注。
接受记者采访时,裘尧伟笑着说,其实浙江的人民调解员很幸福,“因为这些对于人民调解员来说,温暖人心的细节条款,我们省早就有的。”
《人民调解法》中的浙江元素
近年来,浙江省的人民调解工作中有不少创新,此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中也吸收了浙江的许多做法和经验——
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2005年,建德、龙游等地率先通过财政保障、计件奖励的方式建立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机制,目前,这一机制已在全省得到普遍推广。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2002年5月,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支持的相关内容,当时在全国属于领先。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互动机制。2008年和今年上半年,省司法厅会同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及省保监局等,在全省推广了宁波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化解医疗纠纷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做法和经验。2000年以来,杭州、台州、舟山等地还建立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联动。
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00年,嘉善县建立了全省第一个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开新型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先河。目前,全省已建各类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400余个(这类调委会普遍建在县级层面),仅2009年,通过此类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7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8%。
此外,温州、宁波、绍兴、湖州等地在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层面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等方法,建立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宁波、台州等地通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级别评定并与经济利益挂钩等形式,建立了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这些做法和经验,在人民调解法中都能找到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