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对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徐海荣:对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五条规定”中也有两条,即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关于“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公务员”的规定,主要解决现职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离(退)休公务员违规从业的问题。公务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以下情形:公务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或其他手段索取或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办公设施、公款或借用管理与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从事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活动,以及买卖或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等规定及解释,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关于“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的领导干部”的规定,主要解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的问题。包括以下情形: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或者私下参与等方式,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提供方便”,既包括插手工程建设、土地买卖等招投标活动,垄断本应该向社会公开的交易机会,也包括具体产品的低卖高买。“领导干部”,是指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含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其他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如领导干部除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情妇(夫)等。把握“特定关系人”的界限,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血缘或感情因素,二是利益因素,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记者:如何做好“五条规定”的贯彻实施?
徐海荣:一是抓好宣传教育。利用纸质、网络、电子等媒体广泛宣传“五条规定”,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严格自查自纠。各级党组织要以召开党委(扩大)会、支部大会或专题学习会等形式,认真学习领会“五条规定”精神,开展对照检查,及时发现监管漏洞,严格自查自纠。三是抓好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抓好“五条规定”督促落实。四是抓好办信办案。我们真诚地欢迎广大党员干部、社会各界群众通过12388举报电话,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举报公务人员收送“红包”、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车、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