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专家建议:见义勇为保障机制要形成体系
目前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是,一旦人们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甚至失去了生活能力时,仅靠一点奖金,是无济于事的。
事实上,见义勇为者在人民群众面临危难时,主动出手相助,与国家和社会立场是一致的,对此,政府理应进行奖励。见义勇为后,自己和家人陷入生活困境而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今后怎么呼唤更多的人去见义勇为?社会浩然正气又如何弘扬?
浙江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冯钢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没有合适的保障机制,见义勇为的行为会越来越少,甚至会被贴上“神经病”的标签。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李道演律师则认为,国家应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保障。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终于有法可依,而不至于再出现以前那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对于我国加强基本人权保护也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不过现有的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各地的差别很大。
地方立法并没有很好的定位。见义勇为立法应属于社会法范畴,具体来说应属社会保障法范畴。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定位可能与我国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立法欠缺有关。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见义勇为者面临危险,挺身而出,可以说他们对社会有着特殊贡献。既然如此,他们应当获得优于一般人的保障与奖励。
他主张,通过立法把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以及奖励做成一个体系,由专门的机构来对它进行认定,然后按照规定去补偿以及奖励。
给予见义勇为者应有的社会保障,能够让道义选择延伸到社会责任的自觉义举找到一个合适的评价平台。这既是政府弘扬社会正气的责任所在,也是弘扬社会浩然正气的时代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