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5月6日讯 (通讯员 郁菊红 张俊)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5月3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专门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禁止令作出解释。
6日上午,海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发出首个“禁止令”。被告人汪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汪某在一年内申领、使用信用卡。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海盐法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也是嘉兴地区的首个“禁止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汪某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申请办理了四张信用卡,后其持该些信用卡进行消费、套现,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5250余元,虽经相关银行多次催收,仍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现所欠透支款息均已归还相关银行。
海盐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能够积极赔偿银行的财产损失,故对被告人汪某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海盐法院对被告人汪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与禁止令。
宣告禁止令时,法官当庭向被告人释明了禁止令的内容以及违法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确保禁止令准确适用,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宣判后,被告人汪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有利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的重要功能。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禁止令的执行,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