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康德的道德哲学关于“假言命令”与“定言命令”两种形式的划分,还是马克思·韦伯基于社会学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区分,都是强调人的行为以及行为者的理性选择问题,也都是以目的、手段、信仰等相关概念来解释人的行为。只不过,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划分在解释现代人类社会发展方面具有更好的穿透力而赢得了更多的话语权而已。特别是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与公共行政现代化的推进,公共管理实践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博弈更多的是工具理性排斥价值理性的现象,日益引起人们的不安和警觉。作为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官员选拔任用的变革及其制度创新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一项富有积极意义的制度创新形式,但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民主与科学的对话、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博弈,提示我们需要做深入的理论研究和精当的理性思考,以回应现实给我们提出的种种疑问。
一、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的价值理性考量
根据韦伯的界定,价值理性追求的是对行为固有价值观的纯粹信仰,而不在乎行为本身所采取的手段和所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持价值理性的人更加看重行为本身的价值,并不计较相应的手段和后果。现代政治文明所秉承的价值理性“关注政治制度、政策与政治思想、文化、价值观基础的相应性,即政治制度的假设与改革必须与相应的政治思想、价值观的培育相结合。”[1]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价值追求是民主,作为政治文明基本内涵之一的掌握公权力的官员的选拔任用也应该体现民主的价值追求。在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的制度创新中,民主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在我国现行宪政构架下必须坚持和弘扬的基本价值理念。但从各地已经实施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的实践来看,民主的价值追求与现行的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制度的契合问题还存在比较大的发挥和发展空间。
1.公开选拔与人民民主
根据宪法,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的实质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这其中当然也是关键应该包括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和贯彻人民民主权力方面还有值得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的必要。按照现行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主要包含6个基本程序:(1)发布公告;(2)报名与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6)办理任职手续。其中,实质性发挥作用的主要是考试、考察和党委讨论决定几个关键程序,体现人民参与的民主权力也应该在这样几个阶段得到很好体现。从理论上讲,考察是集中民意、反映民意、体现民意的最好手段,党委讨论决定也是党的一级组织代表人民选拔人民公仆的有效形式,但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做法使得考察结果甚至党委讨论决定并不能达到理想化的效果,如小范围或有选择性的考察难以反映真正的民意、民主测评中的帮派体系或拉票现象、组织部门任用建议不能很好代表民意、主要领导导向党委讨论结果等。当然,这些情况在其他形式的干部选拔任用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但作为被人们寄予厚望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民意的体现、民主的贯彻自然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人民论坛杂志《千人问卷》调查组联合新浪网、人民论坛网进行了问卷调查,包括网友有效答卷2295份、不同职业人士的受访答卷239份总计2534份,结果显示,51.3%的受调查者认可公开选拔干部过程中的公正程度;92.6%的受调查者认为应“提高民众在干部任用中的话语权”;42.6%的受调查者认为,最应当破除封闭式、神秘化的选拔[2]。这就是说,人们对于公开选拔是认可的,但干部选拔中的体现民意、反映民主是普遍的呼声。
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干部选拔任用,公开选拔可以在面试阶段更好地体现民意、更好地发扬民主,这其中包括采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考官,群众评委参与打分,面试过程的媒体现场直播等形式。比如,2008年南京公开选拔4个局长职位,对于16名候选人的演讲答辩情况采用现场电视直播的方式;当然,真正能够行使投票权的,是当天坐在会场里的240名观众:南京市各级干部代表、十七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以及外国友人,但这种电视直播的方式,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民主的渴望和想象[3]。还比如,湖北省在2009年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中首次尝试“大评委制”,即面试时除邀请领导和专家担任评委外,还邀请部分“两代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一委员(政协委员)”和干部代表、服务对象参与,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分别占70%和30%的权重。在公开选拔湖北省妇联副主席职位的面试中,共有39位评委坐在评委席中:他们中有9位是由领导干部或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委;另外30人中,有10位是省党代会代表、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还有10位是公选职务所在单位即湖北省妇联的处、科级干部,另有10位是报考单位所服务对象的代表[4]。
显然,对于面试中的这些体现民意、彰显民主的做法,值得在总结的基础上加以推广和完善。比如,面试现场电视直播的方式,场外观众有没有一定的发言权,否则容易给人一种民主“作秀”的印象。可以设想:在电视直播后可以就职位候选人的表现在观众中做一些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作为面试成绩评定或干部讨论决定的重要参考。再比如,面试中的群众评委的构成问题,要真正保证来自基层一线的群众评委比例;而且,群众评委的概念应该有严格意义的划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群众评委,值得商榷;群众评委评分的权重也要形成统一标准,进行较为严谨的论证,确保规范化、科学化。
2.公开选拔与党内民主
依据党章,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还要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作为执政党,党也要履行向政权机关推荐干部的重要职能。无论是选拔任用党的干部还是向政权机关推荐干部,党内民主都是确保完成这一神圣使命的重要制度基础。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公开选拔的决定性环节是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也就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很显然,党内民主在这一环节发挥作用,是确保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这一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创新形式与党内民主制度很好结合的关键所在。既然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在实践中受到了广大群众和干部的普遍赞同和热烈响应而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那么党内民主理应在这一制度化平台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依靠这一制度化平台,全面发挥广大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决定党的干部或推荐政府官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目前各地公开选拔的实践来看,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公开选拔与全委会或常委会票决相结合,达到公开选拔与民主选拔有机结合的效果。比如,2008年安徽省公开选拔20名副厅级领导干部,主要做法是:在公开推荐基础上进行公开选拔,首次在公选中实行省委常委会差额票决制,每个职位提出2名建议人选,由省委常委会进行差额票决,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决策环节的民主[5],收到了公开与民主的双重效果。
现实中的干部选拔任用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初始提名权过于集中,主要是提名权过于集中于“一把手”手中;二是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尤其是对主要领导干部选人用人权力的监督比较困难;三是选举结果存在失真现象,导致推荐结果与被推荐对象的真实情况不符。另外,根据福建省委组织部2008年问卷调查,当前党员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民主权利是:(1)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罢免权,占68.9%;(2)建议和倡议权,占60.2%;(3)申辩权、申诉权等,占55.3%。问卷调查还显示,31.4%的人认为当前基层党内选举制度执行得比较好,而有41.5%的人认为当前基层党内选举制度执行得一般[6]。综合分析这些情况,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缺失的深层次根源在于党内民主不健全。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特别是在公开选拔中发挥党内民主的积极作用,是根治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缺失的最为有效的手段;公开选拔中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与民主原则相结合,可以达到切实提高领导干部选拔公信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