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最近,接二连三曝出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的新闻。一些曾犯过严重错误的官员被问责“下马”,但“风暴”过后又以各种形式被委以重任,这些事件在刺激人们视觉神经的同时,也在拷问政府的诚信。
浙江日报讯 近日,江西“宜黄事件”被问责的官员,一年后重新复出,将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新闻推上风口浪尖。很快,不少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的消息开始广为流传,甚至有学者称:“现在被问责的官员大面积复出,伤了民心。”
原本被寄予厚望的官员问责制度,正面临挑战。被问责官员该不该复出?该如何复出?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官员失职,高调下低调上
2010年9月10日,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拆迁自焚事件。事发7天后,抚州市委对8名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立案调查。
当时,对官员迅速而严厉的问责,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愤。然而,前不久,这两名被问责的“建国”悄然复出的消息开始在网上流传,称邱建国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事后均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证实。
这两位官员的复出,引起网络一片“声讨”。但这并不是个例。近年来,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不在少数:瓮安事件中被撤销党政职务的县委原书记王勤,被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还有黑砖窑事件中被处分的山西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进京抓记者被撤职的辽宁西丰县委原书记张志国……
高调问责,低调复出,几乎成了官场“新规”:出事→问责→冷却一段时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
这种免职时“轰轰烈烈”,复出时却悄然无声的反常现象,让公众愤怒之余,也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
正如一些网友所言,如今,个别地方只要官员犯了错,就拿问责来应付公众,有些官员可能还涉及贪污腐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了问责的“保护伞”,反而能轻松过关。
对此,有专家认为,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的消息接二连三,除了缺乏监督外,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一些问责事件中存在所谓的“丢车保帅”现象:“车”站出来为“帅”顶了“雷”,他的迅速复出,就是“帅”回报或安抚“车”的利益交换。
正是在“车”与“帅”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导致了被问责者的低调复出、不经群众评议和回避公示的特殊方式。
引咎不辞,问责制有点乱
前不久,湖南株洲市被曝出一名被问责官员仍“原地做官”的消息。
2011年4月22日,株洲有关方面组织实施一项强制拆迁,结果一名被拆迁人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事负有责任的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侃融被责令引咎辞职。
但让人惊讶的是,从2011年下半年起,曾侃融仍在以原职出席一些政务活动。消息传开,社会质疑其为何能“引咎却不辞职”。
面对媒体的采访,曾侃融解释,之所以一直尚在工作,是因为引咎辞职的事情“还在走程序”。
原本以为能“安全过关”,但由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当地有关部门才依照法律程序,终止曾侃融的代表资格及其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拿“问责”当挡箭牌,避过风头,待舆论不再关注,民众心中的怒气和怨气消散时,再让他们重戴乌纱帽。这样的问责不仅难以形成真正的威慑力,还会让严肃的问责成为笑柄。
近日,有媒体对官员复出开展的网络调查显示,网友在回答“你对目前问题官员的问责怎么看”时,有97.98%被调查者认为,“不满意,很多问责流于形式”;而仅有1.32%的人选择了“有的满意,有的不满意”。
当然,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也有其另一方面原因。一些官员犯错后,在公众和媒体的强烈关注下,有关部门只好临时采取问责的措施,来平息舆论和民众的心情。甚至,少数官员或许还够不上被问责的条件,也背上了“问责”的罪名。
2008年2月20日下午,昆明市举行招商引资专题讲座时,有位副局长睡着了,正好被当地主要领导看见。很快,这位副局长被勒令辞职,局长也被要求作深刻检讨。
“官员开会睡觉确实不对,但顶多是纪律问题,可以用纪律处分条例对其进行处分,用问责制度处理,有些言过其实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现在的问责有点乱”。
这种乱,不仅有损法律法规的权威,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政府信任危机,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民生期待,复出在阳光下
如果,没有那些偶然的发现,许多官员的复出就会毫无波折,官员复出也不会成为关注的焦点。
实际上,官员复出之所以能引发如此大的关注,除了公众情感上的不满,更重要的是,问责干部在复出过程中缺乏公开透明,以致大家对其复出的原因、过程等一无所知。
一份调查显示,五成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官员复出要做到“程序上公正透明”,还有三成人认为需要公开征求意见。
有专家做过分析,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复出的规定,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比如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
“这些制度中关于官员问责复出的规定不尽完善,而且也没有体现对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岿说。
比如,当前引述最多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其中,除了对官员复出的时限有硬性规定之外,其他条件都非常模糊,也无公开透明的规定。
“并不是说被免职了就不能复出,关键是规定要科学、程序要透明、结果要公开,让复出的所有程序都放在阳光之下,保证官员复出的公正和透明。”不少网友表示。
的确,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并不可怕,只要转变错误的观念,照样可以为社会做贡献。
作为公众也要多一份理解和宽容之心,给重新走上岗位的官员们一个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从目前的问责机制执行情况看,现行的问责机制存在随意性很大,缺乏具体的标准程序和相关的规范约束等问题。保证被问责官员按合法程序复出,首先要明确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具体标准。现在尽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对每个环节如何评价、评价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仍没有具体规定。而更为关键的是,目前的复出评价程序、结果不透明、不公开。这就要求在明确复出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公开机制、说明理由机制,充分、及时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