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义乌3月1日讯(记者 李利) 2月16日,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收到了一份寄自国家商标局的邮件。里面是美国苹果公司对该事务所代理的东阳小太阳照明有限公司负责人蔡志勇注册在第11类手电筒商品上IPHONE商标所提的的异议材料。主要内容是异议要求撤销商标申请人的IPHONE商标申请。
今天,蔡志勇和徐杰商标事务所对美国苹果公司异议“小太阳”申请的IPHONE商标一事作出了回应,并正式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异议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义乌老板想生产IPHONE牌手电筒
时间退回到2010年8月。当时,蔡志勇找到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想委托他们代理申请注册第11类手电筒商品类别的IPHONE商标。
根据以往的工作惯例,事务所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在第11类商品类别中关于IPHONE商标的申请注册记录是一片空白。于是,徐杰商标事务所受理了蔡志勇的委托,正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IPHONE第11类商标的申请。
据蔡志勇所说,他的公司目前主要经营“SMALL SUN”小太阳商标的手电筒,申请“iphone”商标只是备用。未来希望能够合法地贴在自己生产的高端手电筒产品上。
去年6月13日,蔡志勇申请注册的IPHONE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初审通过,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如果截至到9月14日仍没有人提出异议,蔡志勇将顺利拿到商标注册证。然而,就在初审公告期结束的前一天,美国苹果公司委托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了商标异议。
能否异议成功?驰名商标认定时间点是关键
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记者发现,在总共45个类别中,美国苹果公司自己申请注册了16个类别的IPHONE商标,其余商品类别IPHONE商标已经被其他十多位国内申请人申请。
由于蔡志勇申请注册的第11类商品与苹果公司主要申请使用的第9类商品不相类似,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该商标才有可能得到跨类别保护并异议成功。
徐杰商标事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苹果公司在“手机”商品上注册成功“iphone”商标时间是2010年上半年,仅仅比蔡志勇在“手电筒”产品上申请“iphone”商标时间(2010年8月30日)早了几个月,根本不可能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因此不能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内容要求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
而由于苹果公司从未在手电筒商品上使用过IPHONE商标,蔡志勇也不是苹果公司的经销商,同时没有与苹果公司有过任何业务合作,根本不能构成商标抢注,所以苹果公司的所提异议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背景:“苹果”深陷“商标门”
正当“iPad”内地商标权一案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iPhone”商标又起波澜,看来苹果最近的确有点祸不单行。国际大公司深陷“商标门”,我们来看看各位专家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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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跨国企业和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之困,恰恰反映了大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重视,不过在商言商,国内小企业的做法短期内对其经营确实有利可图,但绝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中小企业要对可能付出的代价有所准备。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长城这个商标,有生产长城牌电扇的,也有生产长城牌计算机的,还有生产长城牌墨水或者长城牌胶鞋的,虽然说长城计算机可能是驰名商标,但是你没有权利要求长城电扇改名字,人家也挺知名。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义乌商人的做法合法,不构成商标侵权。苹果公司可能借此次诉讼通过驰名商标认证,但由于此前一些公司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认证驰名商标,国家已弱化驰名商标的认证。因此,苹果公司得到驰名商标认证的可能性不大。(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