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5月12日讯(记者 李利 通讯员 张晓燕) 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15天产假……上月底,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惠及了全国1.02亿女职工,也让杭城很多已婚未孕的女职工喜上眉梢。
为学习宣传好《特别规定》,也在广大女职工中普及相关劳动权益知识,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今天上午,省、市总工会联合举行了宣传咨询日活动。劳动保护、女工权益、法律援助等专家为广大市民群众,特别是女职工现场解读、答疑释惑。并发放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利益等相关资料,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据悉,《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特别规定》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特别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特别规定》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特别规定》还明确了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特别规定》同时对违反该《特别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