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是党的活动主体。党员与党的关系,如同“细胞”与“肌体”,如果“细胞”不活跃,“肌体”就难以健康。因此,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的肌体的健康与活力,离不开党员民主权利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党内民主的发展与完善。党内民主建设的第一位任务,莫过于不断提高党员民主权利的意识,让每个党员珍视并用好自己的民主权利。
然而,一些地方的现实状况并不令人满意。
一方面,有的党员自觉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不强,缺乏主人翁意识,集中表现为“三不”:有的对党组织的事不管不问、听之任之,参加活动也随随便便、敷衍了事,此为不想民主;有的面对党内消极、错误现象既不吭声、也不斗争,甚至连自己的民主权利遭受侵犯也统统“认栽”,此为不敢民主;还有的参加党内活动时貌似积极,但往往东一榔头、西一棒槌,不恰当地行使民主权利,此为不会民主。无论不想还是不敢抑或不会,都会使党内民主建设受到一定的影响。
另一方面,长期的执政地位也让少数领导干部逐渐滋生出一种“心理优势”,有意无意地忽视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有的党组织对普通党员更多地表现为“你应该如何”、“你必须怎样”,重义务、轻权利;有的在决策时往往集中统一多、发扬民主少,领导干部变成了事实上的决策主体。久而久之,一些普通党员习惯了这种非正常情况,认为党内事务“都是领导们的事”,跟自己没多大关系,进而淡忘了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这一要求,不仅是全党的责任,也是每个党组织每个党员的责任。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关键是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的民主权利,最核心的就是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就应当从落实好这些民主权利的角度发力。事实上,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好这“四权”并不难,完全可以通过推行党务公开来落实党员知情权,通过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来落实党员参与权,通过实行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来落实党员选举权,通过建立党员询问、质询制度来落实党员监督权。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根本是用制度保障民主权利的行使。从制度保障角度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但从这几年的实践看,真正落实好《条例》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要让全党人人知晓《条例》、自觉运用《条例》,普遍增强广大党员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其次,要切实营造党内民主的浓厚氛围,对于党员依照《条例》规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给予明确鼓励和支持;对于违反《条例》规定,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予以坚决反对甚至查处,绝不纵容和姑息。
发展党内民主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让每个党员都懂得珍视并用好属于自己的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珍视并用好党员民主权利,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代共产党员提高党性修养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