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宁波6月8日讯(通讯员 杨雯雯)袁老太,60余岁,浙江宁海人,跟老伴刘某结婚40年,生育了一子一女。
2003年两夫妻均年事已高,刘某也时常卧病在床,考虑到将来的赡养问题,两人与儿子小刘签订了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约定二人将仅有的一套房子赠与给小刘,但小刘要赡养二人到老,并且二老可以在这套房子里终老。
自此以后,小刘一直孝敬二老,二人颇感欣慰。
2005年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登记在了儿子小刘的名下。同年,儿子成家立业。
2006年刘某去世,袁某伤心之下,身体也开始出现问题,长期都要自己的儿媳妇伺候,有时,因为婆媳问题,也会有些争吵。袁老太本还庆幸着自己和老伴有准备,早跟儿子签了协议,自己终老有依靠,不想,儿子对自己的态度却越来越差,甚至2007年的某一天,儿子将自己扔给女儿后就拒绝将自己接回家中赡养。袁老太气愤之余,又心存希望,盼着儿子顾念着母子情会回心转意。
直到去年,袁老太生病住院,儿子却对自己不管不顾,袁某才彻底心灰意冷,并一纸诉状告到了宁海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房产的赠与,并将房产过户回自己的名下。
袁老太认为签订的赠与合同是附赡养义务的,儿子对自己不尽义务,她自然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子。
法官在接到袁老太的诉状后,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此案不能单从法律上来解决。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如果要撤销,请求方必须是在对方不尽约定义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很显然,袁老太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这个除斥期间,如果起诉,法院依法只能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因此,法官未对该案进行立案,而是采取了诉前调解的方式,对小刘进行了思想教育,并告知其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是对家庭成员的遗弃,严重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当袁老太听到法官的话时,误以为要拉小刘去坐牢,连忙坚持说不告了。小刘听了法官的话,又看到母亲如此维护自己,感觉自己之前做得确实过分,于是表示会好好赡养自己的母亲,并于次日便将袁老太接回了家中。
法官提醒:老人们辛苦一辈子,攒了积蓄来养老,对待自己的财产要格外慎重。将自己的财产送给自己的子女很正常,但如果试图以这种方式来约束子女来对自己尽赡养义务的,在赠送之前最好能了解下相关法律,以免丢了财产还惹一肚子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