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25日讯(记者 李利)今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谈月明所作的关于《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中出现了多条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定,这在我省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条例层面还是第一次。“很多古建筑和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不具备认定为文物的条件,但也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历史建筑予以严格保护很有必要。”谈月明对《条例(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作了介绍:一是建立历史建筑档案,作为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的基础资料;二是建立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提出不同等级的保护要求;三是编制保护图则,作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直接依据;四是明确历史建筑所有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在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五是鼓励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在审议《条例(草案)》时,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完全赞同将历史建筑保护写入法律法规,“保护历史建筑和保持原住民生活的延续性对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历史传统格局和风貌的完整性非常重要,要正确处理好降低历史建筑居住人口密度和保护历史建筑所有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在充分调研后认为,《条例(草案)》对历史建筑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内容规定不够,对如何处理政府和所有人的关系没有明确。如:公民私人房产一旦被确定为历史建筑就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实质是限制了所有人的财产处分权,这部分的损失是否应当补偿?高额的维修费用如何承担……
同时,不少地方和专家还提出,要重视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外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建议《条例(草案)》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内容作进一步修改,明确保护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历史建筑所有人的保护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