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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一审即是终审结果
浙江小额诉讼制度“落地” 近三成民商事案件将受益
2013年01月07日 08:11:43

  今年,如果是涉案金额在14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一审即可能是终审结果。而如果是14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以不再二审,而且有可能在立案后当即开庭。

  也就是说,从起诉到开庭再到判决,有可能半天内就完成。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日前下发实施的《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民一庭庭长蒋卫宇介绍了相关内容与背景。

  这也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在浙江的“落地”。

  立案才半天就拿到了终审判决

  1月4日,宁波的胡律师,早上才到北仑法院去立案,当天上午竟拿到了判决书,而且还是终审判决。

  胡律师这次是受宁波北仑一家物业公司委托,起诉业主王先生,催缴共计4593元的物业费,“我早上出门时想着要在年前尽快处理完手头的案子,没想到半天时间就解决了。”

  原来,这天她前去立案后,法官马上联系了王先生,并向他们双方详细说明了一个新的诉讼模式:小额诉讼程序。

  这种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且在法官充分释明后,只要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胡律师和王先生都当场同意实行这一新模式,于是当天上午该案就开庭审理了,上午11时许,法官当庭判决王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日常维修费等共计4593元,王先生当场履行完毕。

  同样是1月4日,2013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三门法院交通法庭审结的一起标的额为315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也是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半小时内就审结,而且一审判决即是终审判决。

  试点单位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6天

  蒋卫宇说,小额诉讼制度,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施行后的短短几天,浙江已有不少基层法院成功审结多起小额诉讼案件。

  这其中,“快”,正是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部分主要突出的一个原则。

  《意见》要求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与此同时,《意见》还要求在庭审程序及裁判文书上“简化”,在当事人参加诉讼上“简便”:可视情于非工作日期间在当事人住所、居所或工作场所等地点开庭审理,强化调解原则,可不制作调解书。

  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浙江的萧山法院、鄞州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小额速裁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义乌法院、瑞安法院被确定为全省试点单位。

  蒋卫宇说,从浙江开展试点工作情况分析,小额速裁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类型;结案以调解、撤诉为主,调撤率约在94%左右,远高于一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诉讼周期大大缩短,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6天;从案件执行情况看,小额速裁结案的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非常少,有的法院的自动履行率达到100%。

  14000元是根据2011年平均工资计算的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昨天发布的我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限额14000元,其实是暂时的,是根据2011年度我省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660元所计算出来的。

  蒋卫宇说,由于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施行,而省统计局一般在当年的第二季度发布上年度的统计公报,所以,目前的计算标准采纳的是2011年度的统计数据,在省高院发布2013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前,先暂时适用这一限额。

  《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额的限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

  10万元以下案件当事人可选择适用

  虽然目前的适用限额是14000元,但蒋卫宇说,出于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考虑,如仅是标的额数额高低的差异,案件性质仍属于简单民事案件,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也是出于方便当事人以及节省诉讼资源的考虑。

  所以,《意见》第五条规定,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1.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纠纷。

  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也可申请再审

  除了有金额限制外,《意见》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等。

  蒋卫宇表示,在施行小额诉讼制度的初期,法院会尽量派有经验的老法官来办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确保一审终审的判案正确率。而且,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还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转换到一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另外,《意见》也明确,虽然一审终审,但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蒋卫宇说,再审是所有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当事人在小额诉讼裁定后发现了新的证据或找到了新的证人,都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和一审终审并不冲突。

  约28%民商事案件将适用小额诉讼

  据初步测算,在浙江法院2012年审理的48.89万件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大约有28%的案件(约为13.69万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影响当事人可达27万人次。

  蒋卫宇说,设置小额诉讼制度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日俱增,2008至2012年浙江法院受理案件412.13万件,比前五年(2003至2007年)增长56.66%。

  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达168件,“案多人少”压力十分沉重。为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纳了这一成功经验。

  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由于争议标的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判断是非曲直相对比较容易,实施一审终审有助于防止有的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拖延诉讼,加强诚信意识,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三是通过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法院审理案件的繁简分流,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有效节省司法成本,快捷、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王华卫 孟焕良 郭婧 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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