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的萧先生和黄女士,夫妻俩外借了500万元,打了一年多的官司,还没能追回钱来。
昨天,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施行第6天,他们拿到了一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凭这张裁定书,他们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变卖一套当年借款人抵押给他们的房子。
也就是说,他们很快就可以收回他们的借款了。
这份特别的裁定书,是温州鹿城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在全国尚属首例,大大缩减了原本冗长的诉讼时间。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当事人为了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法院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新法施行6天就等来了裁定
2011年6月23日,温州市区的何女士和陈先生夫妻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向萧先生和黄女士夫妻借款500万元,期限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2年6月22日止,月利息1.5%。
与此同时,何女士两人将夫妻俩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隔岸路某小区房产抵押给了萧先生夫妻俩,双方到鹿城区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事后,何女士他们不仅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还“玩起”了失踪。
萧先生夫妻俩无奈之下将何女士、陈先生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但因为何女士夫妻俩下落不明,法院一审遇上送达难题,直到2012年5月30日,这份判决书一审才生效。
拿到等待近一年的生效判决,萧先生夫妻原以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掉何女士夫妻原先抵押给他们的那套房产就可以把本息收回来了。
岂料“闹心”的事情发生了——他们原先只提起了借款合同纠纷,要求对方偿还本息,并没有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提起拍卖、变卖方式对房产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他们还得向法院提起确认抵押物权的民事诉讼,按照之前的程序,他们又要等上一年!
去年年底,萧先生夫妻又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
没想到,新一年才过了6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就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何女士、陈先生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萧先生夫妻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鹿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萧先生夫妻和何女士夫妻之间的借款事实已经由生效的判决确定,不存在争议,抵押房产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申请,适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
30日内审结还不用付诉讼费
鹿城法院民二庭李庭长解释说,以往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往往需要3个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诉讼周期将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并按照诉讼标的额缴纳诉讼费,且为二审终审,当事人抱怨不堪诉累。
但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将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且为一审终审。
她说,以前,诉讼周期的冗长以及二审终审,也使得部分抵押权人、债务人苦恼不堪,因为这导致诉讼期间的逾期利息如滚雪球般,且加剧了房产贬值的风险。司法实践中,不少抵押权人愿意尽快处理抵押物,反而是某些保证人、债务人为了逃避履债的义务,通过躲避送达、提起上诉等拖延时间,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周期冗长且成本高昂。
“很多当事人都叫苦不迭!”尤其是那些花了十几万的诉讼费,等上一年半载才换来一纸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时,抵押物早已贬值,而且需要承担高额的逾期利息。
李庭长举例说,以银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标的往往高达几千万,以往需要缴纳的诉讼费动辄十几万,而今后则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那些金额巨大的借贷案件,尤其是债务人人数多的当事人来说,以后实现担保物权的官司省钱、省时、又能省事了!”
像是萧先生夫妇的500万元标的额的案子,若是今年直接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话,就能省下4万余元的诉讼费。
至于有人担心,如果借款关系存在争议的话,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作出的准予拍卖、变卖的裁定是否会给执行带来法律风险?
李庭长回答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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