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1日讯 日前,记者从金华市环保部门获悉,1月1日起,市区初始排污权开始实行有偿使用。截至目前,全市已有6家企业开展排污权交易,交易额达300多万元。
去年以来,我市出台了《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关于金华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华市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开展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目前进展顺利。
首次有偿使用期限
最长不超过5年
据金华市环保部门介绍,金华市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首次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所谓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所拥有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征收有偿使用费的行为。现阶段金华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CODCr)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SO2)1000元/吨/年。按照“循序渐进、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原则,现有排污单位在2013年和2014年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分别按标准的50%和70%缴纳,2015年开始按标准全额缴纳。
根据有关规定,可一次性缴纳排污许可证期限内的费用,也可分年度缴纳;分年度缴纳每年的缴费标准需按照缴费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缴纳。不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现在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有所区别,前者是指排污单位购买按照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使之成为自身要素所缴纳的费用。后者则是排污单位对已产生的排污行为对环境的损害实施的补偿,即排污单位支付的环境修复成本。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规定: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储备排污权出让年限
暂定5年
另外,根据《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金华市区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行排污权交易。现阶段实施的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经环保部门确认的拥有可交易排污权指标,以及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权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排污权交易必须在排污权交易机构平台上进行,一般采取以下方式:市场交易、公开拍卖或挂牌、直接出让等。
目前可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包括: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包括环保部门储备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政府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治理获得的排污权指标。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主要是指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及加强管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环保部门可根据排污权储备情况,适时向市场投放储备排污权,通过直接出让或电子竞价、网络竞拍等形式,向符合申购条件的排污单位提供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出让年限暂定5年。
排污单位由于生产的波动,也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临时出让、申购或受让排污权指标。参与临时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必须是现有排污单位,不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临时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金华市市区或县(市)范围内进行。
据了解,凡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必须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目前,金华市区先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二氧化硫(SO2)。
- 从11月1日开始 金华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 排污权抵押贷款超千万 促进秀洲企业绿色发展
- 嘉兴南湖排污权交易"转战"网络 COD"身价"刷新纪录
- 南湖:网上拍卖排污权 每吨均价超过15万元
- 金华银行义乌支行发放 首笔排污权抵押贷款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