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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买房支付了18万更名费 如今越想越不对
“18万的更名费,我想要回来”
2013年01月17日 06:01:47

  CFP供图

   浙江在线01月17日讯   周芳(应当事人要求,采用化名)是一名杭州的退休人员。2008年的时候,她很想买一套湘湖人家的排屋,但是排了好久的队也没排上,无奈之下,她支付了18万元更名费,从别人那里买了一套。

  如今,房子早就交付,三证也办好了,周芳突然有一天从媒体上看到国家对“倒卖房票”进行查处,她觉得,原来的卖家是名公务员,有“倒卖房票”之嫌。从此,她开始为这付出去的18万元“更名费”而奔波。

  付18万更名费,换得一套房子购买权

  周芳一家住在城西,2007年,因为儿子的工作单位搬至钱江新城,她想去钱江新城的江对面买一套大点的房子,最后看中了湘湖人家。无奈她去的时候第一期已经卖完了,只好排在第二期,售楼小姐告诉她,开盘时会通知她。

  但等来等去,周芳没等到开盘的消息,就又去了售楼处。售楼小姐解释说,因为房子很俏,内部已经定完了,没有公开开盘。不过售楼小姐又告诉她,如果想要的话,有人手里有几套房子不想要了,可以看看。周芳看中了一套240多平方米的排屋,但被告知要支付18万元更名费给卖家。

  2008年3月,周芳犹豫再三,最后还是下定决心,去买那套排屋。这时售楼小姐告诉她,要先支付一万元订金,由卖家去办更名手续。周芳取了一万元现金给售楼小姐。

  又过了几天,售楼小姐通知周芳,手续已经办好了,可以来签协议了,但需要再支付剩下的17万元转让费。当天,周芳见到了卖家——萧山区某单位的公务员闫某(化名)。周芳把从银行取来的四张支票、5000元现金,一共17万元交给了售楼小姐和闫某。很快,周芳的手机显示,这笔钱被取走了。

  周芳当天见到原买家闫某的《购房意向书》,和一份开发商表示同意更名的《更名报告》。随后周芳和该楼盘的代理房产公司签定了《定购协议书》。之后,又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时在这家楼盘担任销售部负责人的李伟(化名)表示,原买家是2007年11月份定购了这套房子,当时支付了5万元定金,但之后一直未能如期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交纳首付房款,并表示因个人原因无法购买该套房屋,因此向开发商申请将此套房更名。后来经开发商同意,更名成功。至于支付更名费的事,李伟说,签字的不是他,他不是很清楚。

  让周芳感到麻烦的是,湘湖人家后来由中粮接手,他们原班销售人员基本都离开了,李伟后来也走了。这为她后面的维权增加了难度。

  是不当得利还是市场行为?

  就这样,周芳买的房子交付了,也办好了三证。但是,了解得越多,她越觉得,当时支付的18万元更名费名不正言不顺。

  她有两个疑问:房子在拿到三证前可以转让吗?她支付的18万元,都给了谁?为此,她自己查相关的法律,找到两个相关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周芳觉得,当时她买下这房子时,原买家闫某只签署了购房意向书,更名给了她,属于非法转让。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周芳认为,没有哪条法律条款规定过可以收取更名费,因此对方拿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

  因为闫某为公务员,今年,周芳将其举报至萧山区纪委。萧山区纪委受理了这起案子。但纪委的答复让周芳很失望。纪委的蒋姓主任说:经查,闫某非建设部门的公务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这套房子,因此,无违纪现象,与一般查处的“倒卖房票”性质不同。

  蒋主任告诉记者,当时房子比较热销,有人买到了,有人没买到,周芳同意加钱买下闫某的这套房子,属于市场行为。退一步说,这也是闫某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无关。

  周芳不甘心,近日,她又把举报信写到了省纪委。她想知道,收取了更名费,作为一名干部而言,到底算不算违纪违规?但时间已经过去近一个月,周芳去省纪委信访处去了三次,碰到了三位不同的接待人员,其中只有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闫某不应收取更名费,会督促其退还更名费,其余两名工作人员都表示要再调查。

  律师之言:收更名费没法律依据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陈钟律师觉得,这笔数目不算小的更名费,如果没在合约里体现,现实中也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支持,获得这笔钱的人就有不当得利的嫌疑。

  关于未拿到权属证前能否进行更名,陈钟律师认为,更名可以,但需要原买家先和开发商解除合约,再和新的买家签新的合约,新买家和原买家没有关系。但事实上,在之前商品房合同没有网上备案前,这种更名比较普遍。而2008年的萧山还没有实施网上备案,因此开发商经原买家申请就同意直接更名,而原买家要求新买家支付更名费,钻了法律的空子。

  现在,整个杭州地区都已经实施了网上备案制度,这种现象很难再出现了。因为一旦签署购房意向书,相当于预订了房子,如果要退,需要向房管部门提供正当理由,否则无法退房。

  陈钟律师认为,对周芳来说,如果觉得那18万更名费不合法,建议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买家返还这笔费用。

  周芳在近日告诉记者,她为此还在网上咨询了我国房地产专家、高级律师王才亮,王才亮律师在回复中说:“当然属于非法牟利。如果该房票是利用职权取得,则是受贿。您可以向上级纪委举报。”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赵红燕 编辑: 陈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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