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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首例:义乌两人因“恶意欠薪”入刑
2013年01月24日 10:12:18

   浙江在线01月24日讯 1月22日,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迎来了一个利好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1月23日起施行。

  最高法明确恶意欠薪定罪量刑标准,意味着从今往后,“恶意欠薪”者再无任何侥幸可言,恶意欠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恶意欠薪”入罪一年半

  全国法院只受理了152起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各级法院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适用刑法相关规定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哪些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怎样才算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欠薪多少才是“数额较大”等,以致“恶意欠薪”入刑雷声大雨点小。

  根据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只有152起。

  在义乌,虽然现在已经立案查处了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刘自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也已提起公诉,但由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是1月11日,因此不在最高法的统计数据之内。

  义乌“欠薪入刑”第一人

  一念之差换来牢狱之惩

  刘自超是陕西镇巴县人,2011年2月,刘自超在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作片过溪楼村办了一个饰品厂。去年7月22日,明明有钱支付工资的刘自超因为一念之差,不但不愿意支付32名员工的6.2万元工资,还跑回了老家。1月1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自超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义乌“欠薪入刑”第一人。

  刘自超的饰品厂共有32名员工,主要生产和加工饰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按件计酬,每月15日结算。厂里生意好时,刘自超还能按期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但是,从去年7月开始,厂里的订单明显减少,工厂处于半开工状态,加上刘自超有时未能及时结到加工款,他开始拖欠工资。

  去年7月21日,刘自超告诉员工25日发工资,自己却在第二天一早,带着家人和家当,开着车子跑回了老家。

  在刘自超逃逸第二天,该厂32名员工就集体向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作片反映企业主欠薪逃匿的情况。稠城街道劳保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向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汇报。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很快就查清楚加工厂和欠薪情况,但刘自超迟迟联系不上。随后按照规定,工作人员在厂门口以张贴的形式送达了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刘自超在8月5日之前支付工资。

  但是在限期时间到了以后,刘自超仍旧没有现身,去年8月15日,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很快立案,并将刘自超抓获。

  义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陈金栋说,经过调查,刘自超逃逸后,直接开车回了陕西镇巴县老家,还在老家开了一家小店。去年10月30日,民警将刘自超从陕西带回义乌。第二天,刘自超的亲属也赶到义乌,并把6.2万元工资款送到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但是一切为时已晚。

  办案民警陈金栋说,刘自超欠薪逃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不过,他及时支付工资可以减轻对他的处罚。

  去年11月17日,刘自超被执行逮捕。1月1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田维昌无能力支付逃逸

  成为义乌“欠薪入刑”第二人

  据陈金栋介绍,迄今为止,义乌共立案查处了刘自超和田维昌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这也是金华全市第一起和第二起“恶意欠薪”入刑案件。刘自超和田维昌也因此被称为义乌“欠薪入刑”第一人、第二人。

  田维昌是贵州省湄潭县人。去年初,他租下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A3区一处出租房,未经工商部门审批,办起了“双维皮具厂”。田维昌的皮具厂主要从事订单加工,厂里共有40余名员工。因为订单不稳且加工质量问题,田维昌有时结不到货款,从去年5月开始,他就停发工资,理由是“未拿到货款”。

  河南人张正伟是田维昌招聘来的厂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但是,从去年4月21日进厂到7月5日田维昌跑路为止,张正伟只预支过3500元工资。厂里的其他员工,5月~7月的工资一分都未拿到过。据统计,40名员工的工资,被拖欠最多的有7540元,最少的也有1240元,总计12万余元。

  接到员工投诉后,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立即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多次联系田维昌,要求其前来核实情况,但田维昌以各种理由拒绝,后来干脆把手机关了。

  去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在“双维皮具厂”门口张贴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田维昌于7月29日前支付工资,但对方置若罔闻。鉴于田维昌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义乌劳动部门将案件移交义乌市公安局立案查处。

  陈金栋介绍,上月12日,田维昌在温州永嘉落网,此时,他已经在永嘉的一个箱包厂打工了。上月25日,田维昌被义乌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这两起案子中,刘自超是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田维昌则是属于没有能力支付,在田维昌被逮捕后,田维昌的亲戚朋友都借遍了,但是没有人能帮他付清员工工资。陈金栋说,田维昌是属于无能力支付,如果他不逃逸,就不能立案,但是他选择了逃逸,他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张海滨 编辑: 马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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