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6日讯 我举报,你查处,敲竹杠再分赃……这一套“捞油水”流程,在洪某、朱某相互配合下,运用得异常“娴熟”。昨天,洪某涉嫌受贿罪、诈骗罪一案在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庭上,洪某竟对自己的犯罪情节做起自我评判——“罪责较轻”。
苍南籍男子洪某,现年46岁,曾经是一名代课老师,案发时无业。
据公诉机关指控,去年4月6日,时任苍南县教育局信访室副主任的朱某根据洪某举报,查处了灵溪镇一小附近两处违规补习点。当晚,洪某打电话给补习点负责人,要求其给朱某送点好处。第二天,两补习点负责人到朱某办公室送给朱某6000元,后洪某分得2000元。
就这样,洪某和朱某瞄准了违规补习点“暗藏的商机”。两人“里应外合”,我举报,你查处,合演了一幕幕“捞油水”剧情,牟取一笔笔不义之财。拿到钱后,朱某便未按规定将违规补习点上报教育局,从而瞒天过海。
据统计,2011年11月至去年5月,洪某伙同朱某,经事先预谋,由洪某充当举报人,利用朱某的职务便利,在查处教师违规补课过程中,多次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15万元。
此外,洪某、朱某两人还将黑手伸向当地教育局的信访补助费。
去年4月9日,洪某组织6人到浙江省教育厅信访,苍南县教育局派朱某等两人到杭州劝访。尽管行程中只有3名信访代课老师,在朱某等两人就信访补助费与洪某协商时,洪某将人数虚报为31人,达成每人补助450元的口头协议后,他随即回苍南到朱某处索要信访补助费。应朱某要求,洪某又将人数改为33人,接着虚构代课老师名字,填写了领款单,骗取补助费14850元。其中,朱某分得2900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洪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过,他说,收受好处费确有“不妥之处”。在如何认识自己的罪行时,洪某这样评判自己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罪责不重”,由此他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庭审后,苍南法院对洪某一案未作当庭宣判。据悉,洪某同案犯朱某一案,目前检察机关仍在进一步侦查和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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