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7日讯 林女士和钱先生在一起生活了12年,今年3月,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在诉讼期间,林女士发现钱先生将家里用来跑运输的货船转让给了自己的大哥。在离婚一个月后,林女士将钱先生和他大哥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钱先生和他大哥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无效。长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于近日判决钱先生和他大哥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无效。
2001年,林女士和钱先生两人登记结婚。2002年8月,生育了一子。去年6月,林女士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林女士撤诉。今年1月,林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两人都同意离婚,儿子本人表示愿意同母亲林女士一起生活。最后,法院判决儿子小钱随母亲林女士共同生活,而钱先生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半承担。
就在两人打离婚官司的过程中,林女士查出钱先生在自己不知情时,以低于市场价格将夫妻共同财产一艘货船卖给了自己的大哥,林女士认为这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在法庭上,昔日的夫妻情分早已不见踪影,“我和他在船上辛苦干了大半辈子,可是现在他却偷偷卖了船,还把钱私吞了,我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该是我的,我一定要讨回来。”坐在原告席上的林女士,看着对面坐在被告席上的前夫,却再也没有了那份熟悉感。“他和他哥签的买卖合同就是为了转移财产,那船值60多万,可是却被他用35万元的价格卖了,所以那个合同根本就应该无效。 ”有些愤怒的林女士在法庭上叙述。
法庭上两人唇枪舌剑,你一句我一句就货船的买卖合同究竟是否合法,展开激烈的争论。
最后,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转让的货船是与原告的共同财产,重大财产处分应由共有人共同为之,而被告以自已的名义转让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两被告又是兄弟关系,钱先生的大哥在明知道货船是兄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其购买船舶不构成善意取得。最终,法院判决钱先生和大哥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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