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城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一个小伙,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死者是一个70多岁的大伯,两人素昧平生。
事情缘于一场口角。
小伙姓常,27岁,黑龙江人,晚上在钱江四桥附近卖烧烤。
他说,6月9日晚做烧烤时兴致很高,陪客人喝了4两啤酒、1斤多白酒。次日清晨收摊,他醉醺醺骑着三轮车回家。骑到庆春门城墙遗址的斑马线附近,碰到大伯逆向朝他跑来,两人差一点撞上。大伯71岁,每天早上都要到家附近的城河边晨跑。
“我骂他为什么不好好跑步,偏要跑到自行车道上来,他也用杭州话骂我,我就火了,马上停车去追他……”小伙说,他边追边喊:“你这么大年纪骂什么人?”
“我只想拉住他评评理的,没想到他拼命往凯旋路方向跑,跑了十几米远就摔倒了。我是绝对没有碰他的。”
小伙说,看到大伯摔倒,他慌了神,一时收不住脚,也摔倒了。
“我爬起来就走了,走了几步觉得不对,回头一看,他还没有起来。我就过去掐他的人中,大伯睁开眼睛了,腿还动了动,我觉得他没事了,就真的走了。”
大伯摔倒后,没有再醒来。两天后,他因严重颅脑损伤去世。
多名晨练的居民目睹了事情经过。他们都说看到小伙在追赶大伯,然后大伯就摔倒了。但小伙究竟有没有拉扯大伯,大家没有看得很真切。一个在附近钓鱼的居民还说,他看到小伙摔倒后从地上爬起来,朝大伯的脸上踢了两脚。
警方调取监控,发现两人在追逐过程中有短暂身体接触,随后大伯摔倒,后脑着地。监控显示,小伙发现大伯摔倒后,拉了拉大伯的手臂,又拍拍他的头,离开。3秒后小伙又回到现场,手靠近大伯的鼻子,很快再次离开。
监控中还看到,事发前几分钟,小伙在路口无缘无故朝桥墩下另一个大伯扇了一巴掌,后来又试图向路过的一个老年人动手,被人拦下。
小伙为什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官:虽然小伙一直说自己和大伯没有身体接触,自己也没有要伤害他的意思,但从监控录像以及大伯摔倒的姿态分析,大伯并非不小心摔倒,而是两人有肢体接触后才摔倒的。因此,大伯之死与小伙的追赶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种种证据说明,小伙在追逐大伯时,起码是在故意无故滋事,甚至是在故意违法加害。
刑法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从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来看,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可根据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进行定罪处罚。
本案中,小伙显然不是故意杀人,因此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能力救人时,要尽可能施以援手
检察官说,大伯倒地不省人事,小伙没有及时救助,反而逃离了现场。
要知道,就是因为他的追赶才导致了大伯昏迷。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他负有救助、排除危险的义务。
如果他能救助而不施救,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比过失致人死亡要严重得多,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大伯是颅脑受损,而且在倒地20分钟后就被人送往医院抢救,从实际情况看,这耽误的20分钟并不能避免颅脑严重受损害。所以,根据刑法理论,小伙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但必须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因自己的行为使得他人合法权益面临紧迫危险时,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施以援手。这不仅与道德有关,更是在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减轻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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