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养父母断绝关系 双方不用再承担抚养赡养责任义务
和亲生父母断绝关系在法律上属无效
2013年07月04日 07:44:08
浙江在线07月04日讯 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电影、电视和一些文学作品里,我们经常能看到如“断绝父子关系”之类的内容,生活中这种说法也很常见,那么亲生父母能否向法院起诉和子女断绝关系呢?
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邵斌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双方不用再承担抚养或赡养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编辑:
包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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