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4日讯 “这房子一直都是我的!”“20年前她就把房子抵给我了!”上个月,李女士和何先生对同一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下,并为此对簿公堂。令人不解的是,双方都持有这套房子的三证。
情生变,房抵债
1983年,40岁的何先生经营一家效益不错的工厂。此时,20岁的李女士到这家工厂求职。因为工作上的频繁接触,两人心生情愫,成了情人。
正值热恋,何先生对李女士可谓有求必应。短短几个月,就给了她50多万元,这在当时可谓是一笔巨款。没多久,何先生的妻子察觉家里少了这笔钱,而李女士也因有他人的追求决定离开何先生。
一想到拿了自己50多万元的情人要离开自己,何先生有种被骗的感觉,于是他找到李女士想要对方归还这笔钱。
“一下子我也拿不出这笔钱,就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可以抵给你!”虽然当时这套房子根本不值那么多钱,但眼见不可能拿回钱,又怕事情闹大了的何先生只能答应下来。
随后,李女士出具了更名报告,承诺以后房屋的一切权利义务与自己无关。何先生接手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证、购房者接收证书等。
考虑到自己对不起妻儿,何先生准备等儿子成年后把房子过户给他作为对家庭的补偿,便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把房子租给了一位方姓老伯。
未过户,风波起
20年过去后,一直在外地工作的李女士突然出现,拿着这房子的三证想要回房子。
今年年初,李女士找到方老伯,要求其搬离。几番交涉未果下,李女士将方老伯和何先生告上了江东法院。
“现在他还没办过户手续,这房子当然还是我的。”李女士表示,几年前自己就特意去补办了三证,想着适当的时候拿回房子。
气愤不已的何先生拿出了李女士当年所出具的更名报告,他认为,这份更名报告是指从出具该报告之日起,房屋的权利义务与李女士无关,与过户与否关系不大。
经审理,法院认为房屋产权变更到何先生名下后,房屋的权利义务显然与李女士无关了。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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