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1日讯 缓刑考验期间本该小心翼翼,可有人依然心存侥幸,结果只有罪上加罪。7月26日,记者从开化县人民法院了解到,6月旬至7月中旬,短短一个月时间,该院就审结了3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3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余某、张某都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了新罪,法院依法撤销了他们的缓刑,并与原判刑罚并罚,对3人收监执行。
2012年9月28日,31岁的陈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6月7日晚上10点多,陈某和朋友到一家娱乐会所唱歌,喝了两小瓶啤酒。凌晨离开时,陈某见天色已晚,便独自驾驶轿车回家,开出没多久,被路上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0.8mg/ml)。
2009年12月3日,余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年12月12日,张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3年6月5日,余某和朋友到饭店吃晚饭,2瓶啤酒下肚后,朋友们劝他不要开车,但余某认为自己的运气不会那么差,依然发动了汽车,结果被交警查获。6月26日,张某饮酒后也开了车,同样没能逃避检查。经鉴定,两人体内的乙醇含量均超过了醉酒国家标准。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余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认真悔改,又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触犯法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3人被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3名被告人中,缓刑考验期都已过半,之后却没能把持住。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点酒开车不会被交警查获,更不会负刑事责任。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会因此而被撤销缓刑,付出惨重的代价。”法官解释说。
-法官说法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履行报到、报告等法定义务。如果没有违反缓刑考察制度,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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