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的王某,在出租车上“捡”了一只手机,卖了900元钱,就因此被判了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周五,嘉善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
虽然在庭审中,王某一直表示“认罪”以及“没有异议”,但在侦查阶段,王某也曾疑惑过“只是觉得自己这样做不对,但没有想到会犯罪”。
今年3月的一个周末晚上,王某和朋友在嘉善的一家酒吧门口,打上了一辆出租车。
上了车,坐在后座的他就发现有一部白色的iPhone4手机,他悄悄地将手机揣进了自己的口袋。
下了车,他才和朋友说起,自己刚刚“捡”了一只手机,朋友听了就说“那你把这手机换给我用一下吧”。
后来,听朋友妈妈说iPhone手机有防盗定位功能,能被失主追踪到,于是,王某决定将手机给卖了,第二天卖了900元钱。
他卖掉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40元。
通讯员子菁令狐游情天记者郭婧
关键点:
手机掉在出租车上和掉在街上法律意义不同
没能“拾金不昧”,这原本在王某看来可能只是个道德问题,怎么就上升到刑事问题了?
嘉善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这样说:“该手机是其他乘客遗忘在车厢内的财物,并非是失去控制的财物,只不过此时对财物的控制、占有暂时从财物的主人转移到了出租车驾驶员,而这种转移控制是合法的。此时被告人将手机拿走后又变卖的行为,表现出其对他人手机强烈的非法占有心态,其实是在将他人合法占有控制的财物不法地变为自己占有控制,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害人,姓姚,王某“捡”到手机的当天晚上,打车去了王某打上出租车的那家酒吧门口,正是王某所搭出租车的前一位客人。
而姚先生下车后,立即发现自己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他的朋友马上拨打了他的手机号码,发现手机已经关机了。
“我确定上车的时候我把手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下车后就没了,肯定是落在出租车上了!”姚先生说,因为自己没有看清出租车车牌号,也没注意是哪家出租车公司,就直接报了警。
检察官说,由于姚先生的手机是落在出租车上,所以与财物丢失在马路、车站等公共场所有所不同,在上述场合捡拾到遗失物一般不会涉及犯罪,如果拒不交还失主则可能构成侵占罪,但如果财物遗落在有专人管理的固定空间范围内,比如饭店或KTV包厢、出租车车厢等处,财物就并非是失去控制,而是管理控制人员的合法转换而已。正如本案中司机基于事实上的管理对财物有暂时的保管权利,王某相当于是不法占有了出租车司机的合法保管物。
所落手机属于“遗忘物”
最终,法院判定王某犯盗窃罪,这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
承办法官说,其实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法律也有相应规定。《物权法》第109条就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权利人或者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侵占罪处理。
本案之所以定盗窃罪,是因为一般所说的“丢了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
一是指“遗忘物”,虽然东西丢失了但失主知其所在,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在法律上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按民事法律来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而本案中的这部白色iPhone4手机明显属于遗忘物,失主知其所在,正在努力追查,而且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遗忘在车内的物品也有相关的处理规定,所以这部手机并非是失去控制的财物。王某明知是他人财物,没有告知司机,却偷偷据为己有,怕失主追查还在第二天就将手机卖掉,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意图。所以,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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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捡走乘客手提包被判三年十个月
平湖法院曾有一起类似的案子:
一乘客拦下吴某的出租车后,先是坐上副驾驶位,后又换到后排座位,到达目的地,乘客打算付车费时,发现自己一向随身携带的提包不见了,便在后排座位上寻找,没找到,以为掉在其他地方了,于是打电话叫自己的朋友过来付车费。此时,司机吴某发现副驾驶座位的脚垫处有一只提包,便假借下车方便,把提包藏到附近的小弄堂里,待乘客的朋友到来付完车费离开后,又返回小弄堂取走提包,发现包内有外币、人民币、超市购物卡若干,共计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挥霍殆尽,被判定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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