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方便”引来一场事故 男子赔了9万多元
2013年08月14日 14:37:55
浙江在线08月14日讯 时尿急,胡某随便找了个地儿方便,结果不小心将尿液溅到了罗阿姨家的车上。双方发生了口角,在拉扯中,造成罗阿姨摔倒在地,伤势严重,入院花费13万余元。而法院一审二审凭借15份询问笔录,均认定胡某应承担其中的70%!
罗阿姨家住慈溪逍林。她说,去年5月的一天傍晚,40岁的胡某来到小卖部,其间尿急,小便时将尿液溅到了罗阿姨的私家车上。罗阿姨看到了颇为不快,胡某却不以为然。罗阿姨的儿子见状出面和胡某理论,双方言语不和,眼看就要动手。罗阿姨赶紧拉住儿子往家里走。此时,胡某突然一把推开罗阿姨,她猝不及防,摔倒在地。随后,罗阿姨相继在慈溪、宁波的医院治疗,住院19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多项费用合计13万余元。
对此,胡某却大呼冤枉,他说自己并没有用手推罗阿姨,也没有和她有任何身体接触,所以罗阿姨的受伤与他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慈溪法院向当初处理此纠纷的派出所调取了15份询问笔录。根据询问笔录上的内容及构成,以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同时通过庭审中的质证认证,判定对于原告罗阿姨的损失,罗阿姨自行承担10%,罗阿姨的儿子承担20%,被告胡某承担70%。
胡某不服,认为这15份询问笔录里的被谈话人并未到庭陈述案情,以此提起上诉。
日前,宁波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胡某碰到罗阿姨,导致罗阿姨摔倒受伤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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