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1日讯 7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给全国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
浙江有了进一步的动作,调低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新政策每年可减负27.6亿元
近日,省国税局下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浙江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浙江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据了解,省国税局的这一《通知》,是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制定的。
其中明确,2011年11月1日起,全省小微企业中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截至2013年6月底,未达到起征点的户数为104.76万户,占全省125.7万个体户的83.34%,初步估算该项政策全年为个体工商户减轻税收负担27.6亿元左右。
同时,根据财税〔2013〕52号文,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商业、工业征收标准统一了
省国税局官方对于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首先,政策扩大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有利于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申报纳税,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其次,政策调低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商业4%、工业6%统一下调为3%。小微企业中的大部分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低,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再次,也落实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鼓励企业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另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用本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解决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
软件企业
可享受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记者了解到,此次改革还落实了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增值税免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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