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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案落槌
微博擅自转发他人摄影作品 被判侵权赔偿1万5
微博转发是否侵权?法官说,不用于营利的一般不构成侵权
2013年08月21日 06:31:39

   浙江在线08月21日讯  为了商业宣传,未经许可擅自在微博上转发他人摄影作品,结果被控侵权。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决了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宁波某化妆品公司被判赔偿原告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15000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全省首例

  微博著作权侵权案落槌

  今年6月,某图像公司向法院起诉,宁波某化妆品公司自2013年1月起,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采用了图像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10张摄影作品,请求法院判令化妆品公司支付赔偿金5万元及相关维权费用,同时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

  该图像公司称,化妆品公司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并且从未得到图像公司方面的授权,已经侵犯了著作财产权。图像公司曾多次与化妆品公司联系,要求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均遭拒绝。

  图像公司是美国一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庭审中,图像公司出示了经公证机关保全的相关证据。化妆品公司涉嫌侵权的10张摄影作品的左上角,均有图像公司英文标识的水印,图片下标有图片信息和版权申明。

  据悉,此前该图像公司已在北京、广东、湖北等多地开展批量维权诉讼,且多以胜诉告终。

  法院判决

  擅用他人照片的宁波公司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图像公司作为美国一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有权在此范围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维护正当权益。化妆品公司未经许可,在公司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了图像公司享受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图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所获利益,经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高低、化妆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图片使用方式以及涉案微博粉丝量、转发量、相关的受众范围等因素,法庭对赔偿数额予以酌情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宁波某化妆品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微博中的上述摄影作品,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今日会生活】8月21日:浙江试点二代证指纹登记 争取9月底派出所都可登记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陈翔 编辑: 陆海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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