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电动车相撞,摩托车后座乘客受伤,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这个新想法,想和大家探讨一下:
浙江在线08月22日讯 昨天,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伟来跟我探讨一个案子。
事关一起超标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超标电动车算机动车,那么它撞伤了别人,别人能不能按照交强险来要求赔偿呢?
这个法理推定很有意思,而现实中,有关超标电动车屡屡闯祸,而通常骑电动车的人经济赔偿能力有限,这部分的赔偿问题确实值得思考。
摩托车电动车相撞
摩托车上乘客甩了出去
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坐在摩托车后座的乘客被甩了出去。
乘客眼部受伤,被认定为两个十级伤残(视力和视野均受损),由此赔偿数额才确定下来。两个十级伤残赔偿+医疗费,一共是18万元。
而交通事故的责任,后来交警认定摩托车和电动车各50%。
按照“正常”的思路,那么乘客的赔偿之诉,就应该是18万元,由摩托车主和电动车主各承担50%,也就是一家出9万元。
但是,张锦伟接手乘客委托后,在读那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突然生出新的想法来。
能不能让电动车
承担交强险的赔付
张锦伟的法律逻辑是这样的:既然电动车被认定为“二轮电动机动车”,那么,摩托车上被甩出去的乘客就相当于“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可以得到交强险的赔付,而交强险目前的最高赔付限额是12.2万元。
有人会说,“但是,电动车不投保交强险的呀”。张锦伟又搬出新的理由,最高院和省高院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对于没有投保的,应该自己掏出这12.2万元。
前天,案子在萧山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张锦伟帮乘客设计的赔偿方案,先要求电动车主赔付12.2万的交强险范围的钱,而后18万减掉12.2万的部分,再由摩托车主和电动车主各承担50%。
但是,张律师的主张被法官否认了。法官说,电动车本身就不能投保交强险,现在你叫他来赔付是行不通的。
案子是简易程序,张锦伟又调整诉讼,回到“老路”上,18万元摩托车电动车各50%,官司没有当庭判。
之所以昨天打这个电话给我,他是觉得自己的法律思路似乎也说得通,想通过媒体找大家来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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