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5日讯 租出去的房子已到期,原房客仍旧把自己带来的一大堆电器及家用物品堆在出租房里,人也不见。嘉善的房东周阿姨面对自己的房子租也不是,自住也不是,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原房客小艳承担其两年的租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早在2010年12月22日,周阿姨和小艳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一套商品房租给小艳使用,租期为一年半,租金每月500元。
2011年6月底,合同到期。周阿姨找上门,发现小艳人不见了,可满屋子都是小艳租住时带来的家具、家电。周阿姨多次尝试联系小艳,让她拿走自己的东西,小艳开始还接周阿姨的电话,后来索性将周阿姨的几个手机号都设置成黑名单,干脆玩人间蒸发。
今年2月,周阿姨开始求助法院维权。她向嘉兴嘉善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小艳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小艳支付非法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11500元(官司今年7月3日开庭,物业费算至2013年7月1日)。
庭审时,小艳经法院公告送达仍缺席审理。除两年的租金损失之外,周阿姨还要求小艳支付期间的有线电视费和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周阿姨、小艳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1年6月21日到期,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之间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周阿姨诉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与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租赁合同解除后小艳占用涉案房屋,导致周阿姨无法使用涉案房屋,给周阿姨造成了租金损失,周阿姨诉请要求被告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标准支付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1.15万元租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周阿姨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已交了有线电视费以及物业费的缴纳标准,法院对周阿姨这两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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