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0日讯 5年前,周女士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5年后,她和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是否“一纸定终生”?
近日,海曙法院在审理一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起诉>>>
精神病人签了抵押借款合同
周女士今年48岁,家住江东。
2010年7月,她将家中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在海曙一家信用社办理了抵押贷款,合同期限3年。当年和次年信用社如约给周女士发放了一年期贷款各15万元。
周女士每月还利息也非常及时,只在2012年7月26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有逾期现象。
目前,周女士已还清借款本息。
这桩贷款看起来一点问题也没有,但在今年3月,周女士的女儿小燕却以合同无效为由,跟信用社打起了官司,要求对方退赔利息、保险费、手续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小燕诉称,母亲周女士早在2005年就被宁波市安康医院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了相关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2005年5月,周女士曾用水果刀将邻居刺伤,原因是周女士受不了一丁点的响动,她怀疑邻居用放水声、敲地板声骚扰她休息。
当年7月,受警方委托,宁波市安康医院出具了上述鉴定书。
庭审>>>
合同是否有效各执一词
那么,2005年7月的鉴定结论,是否能影响2010年7月签订贷款合同的行为呢?这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一方认为,周女士于2005年7月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病历证明,她在2010年10月再次入院接受治疗。这五年多来,她精神状态一直不正常,因此她和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自然无效。
但被告一方则辩称,周女士办理贷款时思维清晰、衣服整洁,和正常人无异。而且在原告提到的2010年10月周女士再次住院治疗期间,她仍准时按月还息。这说明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指出,周女士之前的鉴定不能否定其后来的行为,如果要证明,举证责任在原告方。
但小燕拒绝再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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