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6日讯 新闻故事:
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帮员工支付了医疗费,并且和员工签了私了协议,赔了1万余元。但事后,工人才知道按照他的伤残等级,至少可以得到赔偿9万余元。这时,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唐某系某公司的工人,2010年7月23日,唐某在车间作业时右眼角膜被溅起来的玻璃碎屑扎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唐某为治疗花去各项费用近25000元。2011年11月,公司主动与唐某协商并表示将按国家规定处理,由于唐某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不知,遂与公司签订了《工伤事故一次性处理协议》,由某公司支付给唐某医疗费、一次性经济补偿、医疗补贴及以后所发生的就业补贴32914.8元,签订协议后唐某放弃相关所有权利。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唐某能获得工伤赔偿近90000元。
唐某在看了一期工伤说法节目后,方知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完全赔偿,遂与该公司交涉,但遭到拒绝,故申请劳动仲裁。经查,工伤保险基金向某公司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3万余元。后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公司再支付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5000元。
律师点评: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美
我认为,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首先,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是法定投保义务人。其次,工伤职工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法定的权利主体。《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分别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唐某作为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享有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是多样化的,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是重要途径之一,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刘德美律师说,纵观本案,该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一是该协议排除了唐某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某公司借花献佛,公司向唐某支付的费用实际上是工伤保险基金向公司支付的,公司并未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承担任何责任,公司通过协议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所以,最后唐某与公司签订的《工伤事故一次性处理协议》无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外,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湖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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