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人龚老伯无配偶且无子女,父母早亡,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哥哥早些年已亡故,儿子、儿媳住在同村;姐姐阿霞一家住在隔壁村。
1997年,60多岁的龚老伯中风卧病在床,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亲属们都推说无能力照顾,要求村里想办法解决,甚至把他抬到村办公楼门口,要求村委会把龚老伯列为“五保户”集中供养。
村委会协调后,老伯被送进了敬老院,护理费由村里承担。
2003年10月,村委会为老伯办理了农村五保供养手续,并与龚老伯、敬老院签订了三方供养协议书,约定“敬老院所需供养经费由该村按规定缴纳”、“龚老伯现有财产,包括房屋、自留地、承包地等,待其过世后归该村所有”等内容。
2004年,70多岁的龚老伯去世,亲属们没人出丧葬费,村委会只好出资操办了丧葬事宜。
2010年,村里拆迁改造,老伯遗留的房产被纳入拆迁范围。这时,亲戚们开始与村委会交涉遗产的继承问题。
双方交涉无果,姐姐阿霞与其他亲戚把村委会告到法院。
庭上,原告代理人表示:阿霞与弟弟有亲情,龚老伯过世后,留有住房1间及宅基地。因房屋被拆除,土地被征收,阿霞多次与该村交涉,要求在扣除五保费用后,由亲戚们继承弟弟的财产。
去年5月,龚老伯遗留的房产经拆迁补偿安置,确认补偿金额为近30万元。
阿霞请求法院判令这笔补偿金,扣除村委会已经支出的五保费用后,返还给阿霞和其他亲戚。
村委会答辩称:阿霞及其家族成员,要求对龚老伯进行“五保”集中供养,并把他弃置在村办公楼门口时,已经丧失了亲情,在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同时,已自动放弃了继承的权利。
况且,村委会、老伯本人及敬老院已签署了协议书,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村委会对老伯的房屋进行了管理和维修,该房产已经成为村集体资产,因此,请求法院维护村集体利益,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及相关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所以,三方供养协议书的效力十分关键。
该村委会与龚老伯、敬老院签订的供养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合法,经各方当事人盖章确认后,由政府部门审核、鉴证,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
之后,各方履行了义务,龚老伯过世后,村委会作为供养人,有权依照协议的约定,取得相应的财产所有权。阿霞提出的请求,无情理也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审理案子的法官认为,当亲人有困难需要帮助时,置之不理;当有利可图时,又变成了亲兄弟、亲姐妹。亲人之间,应该有一份感情维系。如果只剩金钱维系,与陌路人又有什么区别?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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