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萧山法院对一起民事纠纷进行调查。
原告何先生,40岁,在一家大型公司做销售。被告蒋大伯,83岁。两人都住萧山,是隔壁单元。
两人对簿公堂,起因竟是一只老南瓜。
楼下汽车被楼上南瓜砸出15厘米大坑
何先生说,蒋大伯在天台上违章搭棚种南瓜,摘南瓜时不小心南瓜从空中掉了下来,正好砸中他停在楼下的新车。他要求大伯赔偿汽车修理费等共计3万多元。
事情发生在7月16日下午。
当天下午3点,何先生去派出所报警说,自己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停在家附近的弄堂里被砸了。车是去年4月买的,平时爱惜有加。
“有邻居告诉我,我的车被楼上掉下来的南瓜砸中了。我赶快下楼去看,发现车顶位置砸出了一个深近15厘米的大坑,顶灯灯罩掉落,天窗没法打开,受损严重……”
但是现场看不到南瓜,邻居说,南瓜已经被隔壁单元楼的大伯清理掉了。
何先生马上去找大伯理论。大伯住隔壁单元5楼,5楼楼顶有个天台,上面搭着个简单的棚,里面种有南瓜。
何先生找大伯理论时民警也在场。大伯说,“下午5点我摘南瓜时不小心把一个老南瓜掉了下来,后来我就下楼去捡南瓜,之后回家。我根本不晓得南瓜把别人的车给砸了。”
大伯当场表示,既然南瓜是他失手掉下去的,也确实砸中了别人的新车,那么他愿意对此给予适当的补偿。
何先生说,修车费1万2,大伯必须赔。
“适当赔一点可以,一下要这么多?我是不会赔的。”大伯也来了气,他提出,何先生停车的位置不是正规车位,没有划停车线,也有错,所以他更加不会赔那么多。
派出所组织调解,双方不肯退让,调解失败。
维修费代步费贬值损失情感损失
被砸车主索赔3万多元
矛盾升级到法院。这下,何先生提出,不只修车费要赔,汽车贬值费、租车费等相关费用也要赔。他还要求大伯赔偿1元钱感情损失费。
于是,赔偿要求从1万多变成了3万多。
调查时,蒋大伯没有出席,委托律师到庭。
昨天,何先生态度仍十分坚决。他说,大伯违章搭建瓜棚,因操作不当致使老南瓜从高空坠落砸坏自己的新车,事发时掩盖事实企图逃避、事后死不道歉,反咬一口还振振有辞。这些行为已经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他说,车子被砸后,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我是干销售的,不能没有车代步。修车期间只好去租了一辆别克凯越,350元租一天,一共租了20天。”这笔租车费,何先生认为也应当由大伯来出。
大伯的律师说,他们承认确实有过错。
“维修费我们愿意承担,合理的代步费用也可以接受,但是维修费是不是就真的那么高,在没有第三方定损的情况下,我们表示有异议。租车的费用我们也有异议,因为连发票都没有,而且显然过高。另外汽车贬值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感情损害费没有法律规定,我们不予认可。”
律师同时提出,何先生属于违法停车,也存在过错。
何当场反驳:“小区没有固定停车位,连自行车库都没有,所以我把车停在楼下的空地上。那个地方应该是固定的停车位,可以停的。”
何先生向法院申请对车辆贬值进行司法鉴定,为此他愿意预交鉴定费。
法官宣布调查结束,在鉴定开始前,双方如有意向,法院可再组织调解。
律师:
不论南瓜棚是否违章建筑,老人都应负责
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建民:根据民法通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因为老人摘南瓜时操作不当,南瓜坠落致使他人物品受损,老人应当赔偿。就像自家阳台上放了花盆,花盆不慎坠落,砸伤了人或者物应当赔偿一样。
不论南瓜棚是否违章建筑,老人都同样应当负责。如果南瓜棚是违章建筑,应由相关部门另行查处,但这和南瓜砸中车责任大小是另外一码事。
另一方面,此案中是否乱停车须由有关部门认定。或者说,除非那地方有禁停标志,否则就可以停。如果真的不能停,停车方也只是受行政处罚,个人财产安全仍应受法律保护,老人也无权侵害,侵害了就要赔偿。
不过此案中涉及的车辆贬值费和租车费,个人认为不应支持。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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