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1日讯 近年来,在外来务工人员不断涌入城市、金融危机影响仍未完全消散的背景下,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并大量涌入基层法院。
以鄞州法院为例,201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77件,2011年为658件。2012年,在该院充分发挥集中化管理、专业化审判的优势下,受理案件下降至467件。
昨天,鄞州法院发布了《2009-2012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解读了近年来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并分析了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
特点一:劳动者诉求范围越来越广
案例:加班费要给,年假工资也要给
方悦(化名)2005年8月进入宁波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作,实行工资计件制。
2011年下半年开始,车间计件生产业务锐减,工资收入明显减少。当年11月,方悦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方悦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法院结合有关证据,判决公司支付方悦2010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200元。
点评: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单纯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日益减少,转而寻求更深层次、更大利益的其他诉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已经成为最常见的案件类型。
特点二:企业高管,也成讨薪一族
案例:高层为薪水与公司打官司
周军(化名)于2011年5月5日进入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实际工作至2012年2月25日止。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支付周军在职期间的工资报酬。周军提起劳动仲裁,双方不服仲裁协议,均起诉至鄞州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周军实际的工作情况,判决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周军工资26000余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600余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3000余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4300余元。
点评:近两年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诸如厂长、经理、财务总监、销售总监等也开始加入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而且有蔓延之势。由于企业高管工资报酬金额都较大,劳资双方对对方的期望值都比较高,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又经常会通过某种默契或行业规则行为以规避法律责任,且企业高管都掌握着企业的核心内容,因此这部分人群的劳动争议诉讼矛盾突出,难以调和。
特点三:涉外国籍劳动者诉讼案,现在越来越多
案例:老外为追索劳动报酬而维权
FANG LING QIONG(化名,德国籍)起诉至鄞州法院,称在宁波某事业发展公司担任副总裁,合同约定月薪税后2.8万元,保底年薪税后60万元,基本年薪税后105万元。
后公司以裁员方式提前违法解除合同。FANG请求支付劳动报酬30万元(包括工资不足部分、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和安置费合计50万元。公司认为已足额发放劳动报酬,FANG要求经济补偿和安置费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公司存在工资支付不足的情况,判决公司支付FANG工资合计人民币3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000元。
点评:外国籍劳动者诉讼虽然数量不多,但已经开始显现。自2011年以来,鄞州法院已经受理外国籍劳动者诉讼案件8件。涉外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外籍劳动者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主,但也不乏一般的劳动者。涉外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在实体法律适用上与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没有不同,但实际处理起来,不仅仅是程序繁琐,而且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方面也都存在较大的问题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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