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3日讯(钱江晚报 记者 段琼蕾 通讯员 任社)5月15日起,宁波市区居民可办理201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了,办理地点是户籍所在地的各街道乡镇社保站,这里的宁波市区指的是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参加医保的老年居民缴600元
学生缴100元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各类居民,指市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宁波市农业户籍人口中的被征地人员、土地流转人员可按上述4类人员分类,由个人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类是各类学生,指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技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
宁波市户籍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全额补助,以参保(续保)缴费期内身份为准。
2014年度居民医保的年缴费标准如下: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4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8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400元;6周岁以下婴幼儿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500元;中小学生及6周岁(含)以上未入学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居民医保年度(即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年度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住院和特殊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均为25万元。
2014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标准如下:
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其他医疗机构45%,其余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年度累计发生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8%,个人承担32%;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3%,个人承担27%;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8%,个人承担22%。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及各类学生住院年度累计发生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4万元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各类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上调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超过25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3%;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学生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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