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2日讯 日前,甬上一对小夫妻闹离婚,拖把、痰盂都要争的新闻传得沸沸扬扬。其实,这样的“争夺战”在法院并不少见。你侬我侬时不分你我,一旦缘尽则锱铢必较。除了现金,保险理赔金、房产增值部分、债务等,如此种类繁多又情况复杂的“账目”,着实让人“头大”。“扯不清”的离婚账,且听法官如何解。
保险理赔金是否为共同财产?
肾移植手术后,小马与阿金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对房产、存款的分割双方并无异议,但在10万元医疗保险理赔金的权属上产生了争执。阿金认为治疗费是一起出的,理赔金也应当共同所有;而小马认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保险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本人,不能算是共同财产。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具有人身依附性,应是小马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保险理赔金,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由受益人享有。”法官解释,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家庭出资购买保险,是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投保费用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前欠下的债谁来还?
前不久,因为离婚前的一笔欠款,张女士“莫名其妙”坐上了被告席。10年前,张女士的丈夫胡某向王某借了7万元钱。王某来送钱时,胡某正好外出,王某便将钱交给了张女士。几年后,张女士和胡某离婚,双方约定债务由胡某承担。不料,如今张女士却被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女士曾经手款项,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负有共同还款责任。
“审判实践中,在借条中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情况下,若能证明夫妻另一方对该笔借款知情,且该借款实际用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所需,就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法官解释。
那么,离婚前夫妻双方对债务的约定就无效吗?“只要约定不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存在重大误解,就是有效的。但是这样的约定对于第三人是无效的。”法官提醒,拿本案来说,张女士可以在履行还款义务后,按照两人的约定,向胡某追偿。
房屋还贷和增值部分怎么算?
结婚前,小刚的父母首付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小刚名下。婚后,他和妻子李萍共同还贷。今年两人闹起了离婚,关于房产的补偿就成了两家争论的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计算?北仑法院法官教给大家一个简单的计算方法:假设房子100万元,加上银行贷款利息等共160万元。在离婚时,夫妻已共同还贷20万元,当时房子增值到200万元。可以先用增值后的价钱200万元除以之前算上利息的总价160万元,得出的1.25就是房屋的增值指数,然后两人共同还贷的20万除以2,得出每个人还款的数额10万元;再用10万乘以1.25,得出的12.5万元就是共同还贷一方应得的补偿。
- 怀疑小舅子挑唆老婆离婚 他把满月的侄女一把摔在地上
- 怀疑小舅子挑唆老婆离婚 男子把侄女一把摔在地上
- 80后小夫妻当初为拆迁补偿闪婚 期望落空后离婚
- 男子离婚7天想复婚 遭拒后放火烧房闹自杀
- 闹离婚手头没钱 丈夫买假证偷偷把妻子的车卖了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