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第一起“常回家看看”纠纷案
昨天上午9点,江干法院笕桥法庭开庭审理了杭州第一起“常回家看看”纠纷案。
原告是对淳安老夫妻——66岁的陈大伯和62岁的余大妈。
陈大伯穿半旧浅色衬衫,灰色西装长裤,脚上是一双灰扑扑的黑色皮鞋。他皮肤黝黑,缺了几颗牙,说话有些含混。
余大妈身材瘦小、头发灰白,穿紫蓝条纹的长袖衬衫,黑色系扣布鞋。她坐在原告席上,一只手不自觉地揪着裤腿,看起来很拘谨。
两位老人育有二子一女,他们要起诉的是大儿子。因立案程序有规定,二儿子和女儿也作为二、三被告一起上了法庭。
昨天,大儿子没有到场,委托代理律师出庭。二儿子受妹妹委托,代表二、三被告出庭应诉。
陈大伯和余大妈也请了律师。
法官宣布开庭后,原告律师宣读起诉状:“被告一(大儿子)自1987年离家,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杭州工作,一直在杭州生活。自被告一结婚后,对两原告不管不问,既不看望也不给赡养费。为了原告老有所养,特通过诉讼解决。”
原告律师提出三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960元;支付去年二老生病期间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万余元;每年两次回家探望并陪伴两原告。
律师说,原告退休前都没有正式单位和工作,每月只有100来块的养老补助金,平时靠种茶、养猪糊口,生活相当困难。
大儿子的代理律师姓周,她说,被告之所以不常回家,一是因为工作太忙,二是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导致亲情逐渐淡漠。
“据我了解,被告一家庭条件并不宽裕,既要还房贷,又要养孩子,压力确实很大。”周律师说,开庭前,她也曾私下跟大儿子聊过。他表示,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自己也想尽可能多回家,但无奈媳妇与公婆处不来,所以走动就少了。
原告律师还没开口,陈大伯已经抢过话头:“钱我们先不讲,这么多年了,他哪怕是给我们买双袜子,我们也不至于闹成今天这样啊!”
大伯说,儿子上大学时跟家里关系还是不错的,兄弟感情也蛮融洽,但自从2002年跟媳妇结了婚,整个人都变了:“算算他都12年没回来过了,连我60大寿给他打电话,他都一个不接。”讲到激动处,大伯嗓门也大了,捶腿落泪。
“我们辛辛苦苦赚钱供他上学,剩下两个(二儿子和女儿)书都没读上,到底哪里亏欠他了哟。”余大妈腰不好,人佝偻着,说话声音很轻。
她说,今年2月,她和老伴来杭州探望儿子,进了家门想在床上躺着休息一会,却被媳妇撵了起来:“说床是留给她家里人的,我们不能睡。”陈大伯气不过要跟媳妇理论,儿子冲上前对二老动了手。
事情发生后,两老对大儿子彻底冷了心。
小儿子在杭州一家小工厂里打工,月收入约2000块。他说,自己上一次见到哥哥,还是去年4月份的事:“那时候我母亲骑车摔跤进了医院,躺在重症监护室里,他才来看过一次。”来了以后也没说什么话,待了十几分钟就走了。
陈大伯说,自己有消化道疾病,老伴又受过颅脑外伤,光医药费就花了两三万块钱。
按道理,三个孩子应当平摊费用,但两位老人觉得,女儿已经嫁出去了,小儿子平日里照料得多,又经常给些钱贴补家用,所以这笔钱理应全部由大儿子承担。
被告方周律师有些惊讶,她说,根据大儿子的原话,二老生病期间,他已经支付了7000元的费用,尽到了赡养义务。而老人来杭探亲,他也确实接待过了。
“听说爸妈把自己告上法院,他也很伤心的。”周律师叹了口气,“这种事情,法理上说说不难,但人情上就复杂了。”
周律师最后转达了大儿子的意思:每年回去探望两次可以,但赡养费最多只能按照三人等分的份额承担,医药费等其他费用不予支付。
法官宣布休庭,根据双方意愿,将择日再行调解。
庭后,陈大伯和余大妈仍然呆呆地坐在原告席上。“我哪里是为了要他的钱,我只想他过年回来看看,一家人能团团圆圆坐在一起吃个饭……”余大妈抹抹眼睛说,这十几年来的春节,家里都只剩她和老伴两人,根本就没有过节的心情。
双方律师也很感慨,周律师说,现在的人倒不在乎几百块钱,只是感情没了,手里拿着钱,心里也没味道。
去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也有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法官说,在法律意义上,赡养分为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两块,“常回家看看”主要是指精神上的赡养,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法官表示,会找机会再跟大儿子当面谈谈,希望双方关系能够修复。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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