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0日讯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空巢老人、失能老人、高龄老人数量不断增多,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以年龄、身体和经济等原因拒不赡养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老年人对簿公堂索要赡养费维权的案件也呈直线型上升。
案件回顾:
84岁的王阿婆,育有4子5女,一生含辛茹苦将9个子女养育成人。老伴早年去世后,王阿婆独自生活,后来逐渐年老体迈,体弱多病,小儿子从外地回来之后就把王阿婆接到了自己家中照顾其生活。
前些年王阿婆被查出患有心脏病,每年需要一笔不菲医疗费,而小儿子家庭条件也一般,让小儿子独自承担医疗费王阿婆于心不忍。由于早年老伴是二儿子和三儿子一起供养直到去世,且除大儿子以外其他每个子女每年也给王阿婆一部分生活费,因此王阿婆仅向大儿子讨要赡养费。而大儿子称由于近期罹患白血病,导致家徒四壁,已经无力供养老母。
后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果,甚至发展成了流血性冲突事件,看着小儿子受伤的脸,回想起大儿子过去的种种,王阿婆一怒之下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儿子支付过去九分之一的赡养费、医疗费以及继续履行今后的赡养义务。大儿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并非从未供养过母亲,过去也曾拿出过口粮给母亲,也愿意供养老母,只是因为现在自己生活困难,实在拿不出钱来。
王阿婆反驳大儿子仅给过一年的口粮,后来因为自己对数额有异议,就再也没拿到过口粮,而且自己要的九分之一赡养费微乎其微,不可能对大儿子的生活造成多大影响。
后来经过法庭努力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王阿婆愿意放弃之前的赡养费,仅要今后的赡养费,并由大儿子承担部分医疗费。
律师点评:
本案中,大儿子认为曾经有履行过赡养义务,现在生活困难可以不履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从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赡养的义务就存在,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必须履行的。除非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对子女来说可以免除物质上的赡养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金钱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因此,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义务的承担不受时间影响。只要父母在世,子女均应承担赡养义务,也不因为曾经赡养过父母就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不但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传统道德的要求。赡养不仅仅体现在物质上,还体现在精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确,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几十年的勤奋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老人迫于无奈,拿起法律武器,只能解决经济、物质上的需求。要使老人在和睦、温暖和舒适环境中安享晚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不断完善健全制度法规的同时,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爱心供养”。
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徐玲琳律师
- 老太买保健品“走火入魔” 状告儿女索要赡养费
- 每月80元赡养费不付为哪般? 法官巧解父子心中疙瘩
- 膝下四个子女端午一个没来 李老太起诉定期赡养费
- 8年来儿子从未支付过任何赡养费 父亲将他告上法庭
- 孩子为什么不给老人赡养费?财产分配不均是主因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