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合法权益与法律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法律保护宗教合法权益,但宗教合法权益必须要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获得。
一、在法律框架内享受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信教与否,信何种宗教、何种教派都由公民自己决定,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对于法律而言的,宗教活动也不例外,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必须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否则不是自由,乃是违法。信教与不信教或信这教与信那教者都必须互相尊重,不可互相歧视。
二、在法律框架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允许教徒在有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凡合乎条件的,可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能“自由主义”,不能不顾法律、法规想设哪里就设哪里,必须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框架内选择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已向宗教部门登记、备案的宗教活动场所须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三、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宗教团体组织
《宗教事务条例》允许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立宗教场所管理组织,或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宗教团体组织。但是,无论是宗教场所管理组织或宗教团体组织都不能擅自建立,必须要在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宗教规章所允许的框架内建立。宗教场所管理组织或宗教团体组织建立后须依法、依本组织规章行使本组织职能。
四、在法律框架内建设宗教场所建筑
《宗教事务条例》允许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宗教活动所需要的建筑,基层职能部门应依法受理。但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要事先依法办理申请、立项、土地、规划、准建等相关手续,不能中途擅自扩建或少批多建,更不能先建后批或不批就建。凡建设宗教建筑必须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宗教不能只顾自身利益,应把宗教自身利益放在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中考虑。
五、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宗教教职职责
《宗教事务条例》允许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依法认定、备案。凡已依法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持证上岗。但宗教活动场所的非常宗教活动必须事先报批;宗教教职人员如外出主持宗教活动必须事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宗教对外交往
《宗教事务条例》允许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互相了解、互相交流。但外事非小事,必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并按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进行交往,对外事务要以国家安全为重,注意内外有别。更不能告“洋状”或损害国家形象。
七、在法律框架内保护宗教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有关法律、法规或《宗教事务条例》都提到保护宗教合法权益,但保护宗教合法权益的前提是“合法的权益”而不是非法的利益,只有合法的权益,才能得到宪法,有关法律、法规或《宗教事务条例》的保护。
(作者系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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