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8月27日讯 (通讯员 王伟 记者 李利)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国税部门稽查局与公安部门经侦大队通力合作下,成功告破。
该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17亿元、受票单位遍及16省(市、自治区)43家企业,是海宁市有史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3年上半年,海宁市国税局陆续收到外地国税部门的出口退税函调,要求对海宁市某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性进行调查。国税稽核人员实地审核时发现:这家成立于2012年初的公司,在当地知名度不大,2012年销售收入1254万余元,2013年1—7月申报销售收入却达到1.46亿余元,较2012年同期暴增。而全市最大的皮革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也不过1亿多元。国税稽核人员根据公司的生产设备状况,判断这家公司生产能力与销售收入严重不匹配,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于是将线索移送稽查局进一步核查。
稽查局对该公司情况分析后认为,其销售对象主要是全国各地外贸企业,抵扣进项税以农副产品发票为主,初步判定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考虑到税务稽查部门行政执法手段有限,一旦进点查处,可能造成当事人走逃等情况发生。因此当地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局经侦大队第一时间取得联系,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于2013年8月23日正式对海宁市某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
经过公安、国税办案人员的内查外调,在掌握初步证据情况后,于2013年9月4日对海宁市某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实施全面搜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同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其刑拘,并于同年10月11日经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交代, 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他在无实际货物购销情况下,以收取开票金额4%-8%的开票费方式,向北京、河北等16个省(市、自治区)的43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67份,金额达2.17亿余元,税款3154.6万余元。而其用于抵扣的农产品进项发票均是以支付1%-1.7%开票费的方式从山东、云南等地购买,商品名称均为生獭兔皮、生狐狸皮等,共有1354份,金额2.33亿元,抵扣增值税3034万元,占总进项税额的98%。经查实虚开金额达1.7亿元,税额2200万元,其余为涉嫌虚开发票。此外,该公司用于抵扣的由其他两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48.8万元,也全系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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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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