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0月15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王华卫)近来,浙江多地法院执行老赖案件过程中发现,只要一拍卖老赖名下的不动产,就会有案外人跳出来称“此房已租”。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使得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遇到了难题。
然而法院审查后,发现很多租赁关系往往是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恶意串通,目的就是规避、阻挠拍卖的进行。针对这样的情况,省高院今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外公布了《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以期破解房屋执行中的虚假租赁难题。
拍卖老赖房产突然跳出租客
浙江高院出解答破虚假租赁
去年,在杭州滨江锦绣江南,发生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购房纠纷。两个年轻人花费200多万够得锦绣江南的一套房子,却发现里面有个租客,这个租客竟拿出了一份20年的租约。
法院调查后发现该房屋在出售前已经被以租约的形式抵押,案件还涉及民间借贷。
当时这起案件震惊杭城,虽然最后法院判决该租赁合同无效,要求案外人腾退房屋,但那起案件给原告一家人带来了无休止的烦恼。
像这种以租赁关系为名,借款担保为实的案例,并不少见,尤其以执行案件居多。
据浙江省银行业协会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今,仅是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就遇到贷款时房屋抵押人承诺不存在租赁情况、但处置财产时案外人却出来主张租赁权的案件121件,执行标的额达17.7亿余元。
这些租赁关系有很多疑点,比如租赁合同落款日期在设定抵押或法院查封之前;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约定最长租赁年限;声称租金已一次性付清;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特殊等。
规定以“占有”作为租赁权认定标准
虚构租赁关系、对抗法院执行
将重罚为破解虚假租赁难题,浙江高院今年9月制定出台《解答》,针对厂房、商铺、办公楼等经营性房屋,明确执行程序中从严审查案外人提出的租赁关系,应以“占有”作为认定租赁权成立与否的标准。承租人必须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房屋,开始占有的时间节点,必须是在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而且必须至今占有,也即必须是在法院执行时仍然占有。
不过,由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串通,在房屋被查封后制造占有的事实,申请人都很难证明开始占有的确切时间节点,法院审查把关也难以完全破除虚假租赁。
为此,《解答》提出,应引导市场主体在接受房屋抵押前查明现状,是否存在案外人占有等情况,并固定相关证据。法院在保全和执行环节,也应严格落实现场查封制度,即便采取“活封”的,保全、执行人员需亲赴现场查明房屋实际状况和使用情形。
同时,对虚构租赁关系、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