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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瓯海原消防大队长受贿170万受审 庭上否认犯罪
2014年10月23日 21:58:30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首席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瓯文
【摘要】 今天,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分局原政治委员谌某在温州瓯海法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其三项罪名受贿、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其中受贿部分指控金额170万元。
庭审现场

        浙江在线杭州10月23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瓯文)今年上映的香港电影《救火英雄》塑造了一批有血有肉的消防战士,消防队员,在人们心中一直是一个正面向上的形象。

  然而,香港电影也有一句老话,“警队中总有害群之马”。今天,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瓯海分局原政治委员谌某在温州瓯海法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其三项罪名受贿、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其中受贿部分指控金额170万元。

        消防大队长利用职务之便谋私

  谌某,今年44岁,曾任温州瓯海消防大队大队长、政治教导员、瓯海消防分局政治委员等职务。

  2009年10月,经营消防安装工程公司的诸某(已另案起诉),为得到谌某在承接业务及工程审核、验收等方面的帮忙和关照,承诺给予谌50%的该公司干股,谌予以接受。两人约定,以公司获得的利润,作为共同投资宾馆、KTV项目的部分资金,股份各占50%。

  此后,谌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陆续为诸某介绍工程业务,并对诸某所承建的工程在审核、验收等方面提供方便。起诉书显示,诸某依靠谌某的关系,至2013年10月底,先后以四川安华消防安装工程公司乐清分公司和宁波新震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名义,承建了80多个消防安装工程项目,营业额共计800余万元。

  2010年上半年至2013年11月期间,谌某与诸某共同投资了“新桥百嘉乐KTV”等11个项目,投资额共计682.24万元。其中,诸某通过用公司赚取的利润为谌出资共计95万余元,以此来兑现给予谌的50%干股,谌某也欣然接受。

  2013年3月,为感谢谌在消防安装工程方面的关照,诸斌为谌购买一辆奥迪A6轿车,并从自己经营的宁波新震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出资29.7万多元,为谌支付部分购车款,谌自行支付10万元。据查,该轿车价税合计39万余元。

  据起诉书指控,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在诸某经营消防安装工程项目期间,谌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瓯海农村合作银行下属6个营业场所消防安装工程的审核、验收备案等方面予以关照。这6个营业场所的相关负责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工程价,把营业场所的消防安装工程项目交给诸某承建。谌某与诸某两人以这种交易的形式,“赚”了43.9万余元。

        嫌疑人当庭指出公诉机关指控不实

  庭审时,谌某当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很多内容都不属实。

  比如50%干股一事,谌某认为,与诸某合伙开办公司前后,自己有3.5万元及电脑、车辆等原始投入,按照当时公司规模,已经是有大于50%的投资。而开办公司过程中又有陆续投入,包括过程中产生的分红,以“滚雪球”的方式再投资。奥迪A6的车子,也不是诸某为了感谢他而送的,购车款是公司盈利所得。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他为6家银行的消防工程给予关照,谌某提出,自己只介绍了一个,后来的并不知情,而且这些工程合同价格合理,不属于受贿。

  此外,公诉机关还就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其提出诉讼。鉴于案情复杂,法院经过昨天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宣布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 首席编辑 赵洁

标签: 消防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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